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蒋国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4-27 13:20:15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蒋国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29 12:54:44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武知初字第475号
 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1号。
 法定代表人王路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宏,湖北齐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安定,湖北齐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国强,男,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尖冢镇东尖冢村5号,系武汉市江汉区力新轴承批发部个体业主,身份证号130535197204061410。
 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国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1152952号“ZWZ”商标和第184458号“ZWZ+同心圆” 商标)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此,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 为
 审 判 员 陈燕平
 代理审判员 熊艳红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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