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永乐印务有限公司、陈伟民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0 04:53:15


&nbsp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永乐印务有限公司、陈伟民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10-01-06 16:45:01

&nbsp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nbsp民事裁定书

&nbsp(2009)甬慈知初字第6号

&nbsp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环城东路开发区。

&nbsp法定代表人:景华南,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施可群,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委托代理:陈少军,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告:江阴市永乐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卧龙北街18号。

&nbsp法定代表人:庄金燕,执行董事。

&nbsp被告:陈伟民。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永乐印务有限公司、陈伟民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2009年8月26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nbsp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nbsp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 9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nbsp审 判 长 黄 文 琼

&nbsp审 判 员 魏 金 汉

&nbsp审 判 员 许 建 素

&nbsp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nbsp书 记 员 施 雪 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