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曼多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与(波兰)科曼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5 16:39:15


&nbsp科曼多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与(波兰)科曼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08-28 16: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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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民事裁定书

&nbsp(2008) 民申字第1121号

&nbsp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科曼多家具(上海)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吴安(AN WU),该公司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于再灵,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委托代理人:苗青,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波兰)科曼多有限公司(KOMANDOR S.A.),住所地波兰共和国拉多姆市波特卡诺夫斯卡街50号(ul.Potkanowska50, 26-600 Radom. Poland)。

&nbsp法定代表人:马柳什格沃高夫斯基(MARIUSZ WOJCIECH GLOGOWSKI),该公司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邱宝昌,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委托代理人:张磊,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科曼多家具(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科曼多公司)与(波兰)科曼多有限公司(KOMANDOR S.A.)(简称波兰科曼多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 10月28日,上海科曼多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nbsp上海科曼多公司申请再审称,“科曼多”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具有合法依据。,并将其企业名称与英文翻译“KOMANDOR FURNITURE(SHANGHAI)CO.LTD”共同使用,认定上海科曼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其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及其英文翻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上海科曼多公司使用“科曼多 KOMANDOR及图”构成对波兰科曼多公司G7036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无法律依据。另外上海科曼多公司依法享有第3340338号“科曼多 KOMANDOR及图”商标,汉字“科曼多”和英语“KOMANDOR”是该商标中的两个商标元素。上海科曼多公司在其网站及宣传手册中使用汉字“科曼多”和英语“KOMANDOR”并无不当之处,,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波兰科曼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nbsp波兰科曼多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海科曼多公司对“科曼多”、“KOMANDOR及图”及其组合不享有任何原创权利。“KOMANDOR”是波兰科曼多公司的企业名称;“ KOMANDOR及图”是波兰科曼多公司早在2003年通过国际注册在中国获得保护的注册商标;“科曼多”是其波兰文企业名称的中文翻译。上海科曼多公司在与波兰科曼多公司同行业的经营中擅自使用上述三者的组合及单个元素,均构成侵犯波兰科曼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本院依法驳回上海科曼多公司的再审申请。

&nbsp本院审查查明,波兰科曼多公司是在波兰共和国注册的企业,其波兰文企业名称是KOMANDOR S.A.。波兰科曼多公司是国际注册G703647号“KOMANDOR及图”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是第6类和第19类金属制滑动门、金属制双向滑动门、金属制滑板,非金属制滑动门、非金属制双向滑动门、非金属制滑板;有效期自2002年6月18日至2008年11月13日。自2002年起,波兰科曼多公司生产的衣柜五金构件、其他材料的衣柜构件等产品开始销售到中国市场,其发票及运输单等材料显示,当时进口其产品的中国企业是广州加盛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盛行公司)。2006年4月5日,波兰科曼多公司作为主要投资人的卡睦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家具及家具配件、建筑装饰材料、室内装饰材料等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等。2006年6月2日,波兰科曼多公司作为主要投资人的卡睦德建筑装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设计、生产、加工室内装饰材料、移动门、家具以及相关的金属和塑料配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等。

&nbsp科曼多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24日在上海市成立,经营范围是加工、生产家具及相关五金件,销售自产产品,股东(发起人)是“香港科曼多国际有限公司”。上海科曼多公司在2002年4、 KOMANDOR”文字商标以及“地球仪+枫叶”图形商标,上述两项申请均尚未获准注册。国家商标局于2004年7月7日核准注册了第3340338号“科曼多 KOMANDO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19类半成品木材、木材、已加工木材、贴面板、橡木板,商标权人为加盛行公司。2004年11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上海科曼多公司。2005年3月10日,,并已被受理。

&nbsp上海科曼多公司于2005年3月建立域名为www.komandor.cn的网站。科曼多家具(上海)有限公司网站页面左上角均有“科曼多 KOMANDOR及图”标识,右下角有“KOMANDOR”文字,下部有“上海科曼多公司 KOMANDOR FURNITURE (SHANGHAI) CO. LTD”字样;在该网站的“公司简介”中称:“上海科曼多公司Komandor Furniture (Shanghai) CO. LTD,……是一家专业生产及研发家用滑动门、整体壁柜产品的公司”;在该网站“产品中心”栏目下有“滑动门”一项,该项下展示了多款滑动门产品;网站上展示的其专卖店店面及产品图片上使用了“科曼多 KOMANDOR及图”标识,图形的形状、色彩与波兰科曼多公司的注册商标一致。另外,上海科曼多公司产品宣传册上使用了“科曼多”及“Komandor”字样,其宣传的产品为“科曼多滑动门”和“滑动门五金件”。

&nbsp波兰科曼多公司以上海科曼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科曼多 KOMANDOR及图”侵犯其商标权,使用其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nbsp本院认为,根据上海科曼多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波兰科曼多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上海科曼多公司使用“科曼多 KOMANDOR及图”是否构成侵犯波兰科曼多公司G703647号“KOMANDOR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二、上海科曼多公司在其网站及宣传册上使用“KOMANDOR”、“科曼多 KOMANDOR及图”、“科曼多”及其企业名称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nbsp一、关于上海科曼多公司使用“科曼多 KOMANDOR及图”是否构成侵犯波兰科曼多公司G703647号“KOMANDOR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波兰科曼多公司是国际注册G703647号“KOMANDOR及图”商标权人,其核定使用商品是第6类和第19类金属制滑动门、金属制双向滑动门、金属制滑板,非金属制滑动门、非金属制双向滑动门、非金属制滑板。上海科曼多公司虽然在第19类半成品木材、木材等产品上注册了第3340338号“科曼多 KOMANDOR及图”商标,但在其网站及其宣传手册上宣传的商品也是滑动门,上海科曼多公司宣传的商品与波兰科曼多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上海科曼多公司称其是合法使用其第3340338号“科曼多 KOMANDOR及图”商标的两个商标元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上海科曼多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的“科曼多 KOMANDOR及图”,除“科曼多”文字外与G703647号商标完全一致,在其产品宣传手册中使用的“KOMANDOR”文字也与G703647号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因此, KOMANDOR及图”的行为已经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波兰科曼多公司G703647号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认定其行为侵犯了波兰科曼多公司G703647号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

&nbsp二、关于上海科曼多公司在其网站及宣传册上使用“KOMANDOR” “科曼多 KOMANDOR及图”、“科曼多”及其企业名称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KOMANDOR”是波兰科曼多公司(KOMANDOR S.A.)企业名称中的主要部分。,波兰科曼多公司从2002年开始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到中国市场,作为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企业名称,其相应权利应受中国法律保护。上海科曼多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KOMANDOR”缺乏合法依据,且其在网站及其产品宣传册中使用与波兰科曼多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科曼多 KOMANDOR及图”标识,将“科曼多”和“KOMANDOR”连用,并将其企业名称翻译为“KOMANDOR FURNITURE (SHANGHAI) CO. LTD”,上述使用方式客观上会使相关公众认为上海科曼多公司与波兰科曼多公司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损害了波兰科曼多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令其停止使用相应企业名称,并无不当。

&nbsp综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nbsp驳回科曼多家具(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nbsp审 判 长 夏君丽

&nbsp代理审判员 张晓都

&nbsp代理审判员 王艳芳

&nbsp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nbsp书 记 员 包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