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军、刘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9 05:32:15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军、刘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9-30 20:16:41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苏民三终字第00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廷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燕,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
 委托代理人江军,系刘艳丈夫。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公司)因与江军、刘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民三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江军、刘艳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时一次性支付洋河公司15000元。
 二、江军、刘艳与洋河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354.50元,由洋河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成龙
 代理审判员 袁 滔
 代理审判员 张长琦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伟明
- 苏州三大制衣有限公司、上海三大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昊翔服装版型设计中心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 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济康药业有限公司、杨国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 原告浙江外婆家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高峰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 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与株洲市东都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 付玉平,李秀荣与谢金莲,曹火珠,第三人名嘴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廊坊市商业明珠大厦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 原告福州蒙台梭利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吴静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 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株洲石峰店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
最新资讯
-
苏州三大制衣有限公司、上海三大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昊翔服装版型设计中心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08-02 1
-
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济康药业有限公司、杨国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08-12 1
-
原告浙江外婆家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高峰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08-23 0
-
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与株洲市东都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08-15 0
-
付玉平,李秀荣与谢金莲,曹火珠,第三人名嘴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08-04 1
-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廊坊市商业明珠大厦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08-0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