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光明与上诉人张勇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3 10:43:15


&nbsp上诉人杨光明与上诉人张勇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10-01-19 16:00:02

&nbsp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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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民事裁定书

&nbsp(2009)浙知终字第19号

&nbsp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光明。

&nbsp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兆明,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

&nbsp上诉人杨光明、上诉人张勇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按上诉人张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杨光明于2009年2月18日以“其已与张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nbsp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光明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nbsp准许上诉人杨光明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生效。

&nbsp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上诉人杨光明负担。

&nbsp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nbsp审 判 长 周 平

&nbsp代理审判员 周 卓 华

&nbsp代理审判员 王 亦 非

&nbsp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nbsp书 记 员 王 莉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