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实业交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盖次传动系统有限公司、韩祥德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8 13:34:15


&nbsp原告上海实业交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盖次传动系统有限公司、韩祥德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04-20 16:08:11

&nbsp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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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民事调解书

&nbsp(2008)瑞民初字第3819号

&nbsp原告:上海实业交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溪北路400号。

&nbsp法定代表人:沈建华,公司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张正松,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告:瑞安市盖次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兴业路。

&nbsp法定代表人:薛迪松,该公司经理。

&nbsp委托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告:韩祥德。

&nbsp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实业交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安市盖次传动系统有限公司、韩祥德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瑞安市盖次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自2008年3月2日开始,未经原告的许可,擅自生产标有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声佳”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汽车喇叭,被告瑞安市盖次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还在产品包装物上和产品合格证上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2008年4月16日,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进行了查处,并当场查获了侵犯原告“声佳”商标及原告企业名称的汽车喇叭产品。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了瑞工商处字(2008)第3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韩祥德将其拥有所有权、位于塘下镇韩田村兴业路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瑞安市盖次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使用。被告韩祥德在被告瑞安市盖次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担任经理一职。被告韩祥德在明知被告瑞安市盖次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生产侵权产品的情况下,仍旧为被告瑞安市盖次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并积极参与侵权产品的生产活动。被告韩祥德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声佳”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汽车喇叭产品;二、判令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判令两被告在《温州日报》上赔礼道歉;四、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nbsp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实业交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盖次传动系统有限公司、韩祥德达成一致协议:

&nbsp一、被告瑞安市盖次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实业交通电器有限公司“声佳”(包括图形、文字及拼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号:第667491号、第792717号、第792718号)的行为;

&nbsp二、被告瑞安市盖次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nbsp三、被告瑞安市盖次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赔偿原告上海实业交通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40000元。

&nbsp四、原告上海实业交通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nbsp五、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实业交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nbsp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nbsp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nbsp审 判 长 胡 爱 华

&nbsp审 判 员 连 永 考

&nbsp审 判 员 林 孟

&nbsp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nbsp书 记 员 黄 萍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