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冠军与商的“朱启南”之争

发布时间:2019-12-19 07:09:15


来源:中华商标
时间:2007-12
记者:耿建 陈艳
最近,射击项目奥运冠军朱启南无意中发现自己的姓名正在被申请为注册商标。原来,这个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是一名与自己同名同姓的商人。如果申请成功,“朱启南”商标将被用于衬衣、针织服装、运动衫等服装。朱启南的代理律师称,他们将会向有关方面交涉,阻止该商标申请成功。[1]无独有偶,早在2004年,美国东海岸工商业联合会有限公司就曾抢注“棋后”诸宸中文名字及汉语拼音的商标。[2]几经交涉,美国东海岸公司决定主动放弃诸宸姓名商标权,将商标权转让给诸宸,从而使本案得以圆满处理,但是此案带给人们关于注册商标侵权的思考远未结束。
一、注册商标申请与在先权利关第辨析
,在于本案涉及到两个敏感的问题,一个是“名人的姓名和普通人的姓名在注册商标时是否应得到平等对待?”另一个是“商人朱启南的注册商标申请是否侵犯了奥运冠军朱启南的在先权利即姓名权?”
奥运冠军朱启南的代理律师认为商人朱启南的注册商标申请侵犯了奥运冠军朱启南的在先权利,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其就“朱启南”的注册商标申请无效。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按照本案代理律师的观点,商人朱启南将“朱启南”申请为注册商标侵犯了奥运冠军朱启南的姓名权,但是“朱启南”不仅仅是奥运冠军朱启南的姓名,还是普通商人朱启南的姓名,奥运冠军朱启南和商人朱启南有相同的民事权利,都有权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根据《商标法》确定的“先申请”原则,商人朱启南首先将自己的姓名申请注册,如果审查通过,就应当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通过对比“朱启南”注册商标案和美国东海岸公司抢注诸宸姓名商标两个案件,我们不难发现,这两个案件存在本质区别,即在“朱启南”注册商标案中,商人朱启南就其自己的姓名注册商标,单就这一点看,他并没有构成所谓的“抢注”,只是正当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在美国东海岸公司抢注诸宸姓名商标案中,美国东海岸公司根本不享有诸宸的姓名权,其用诸宸的姓名注册为商标显然侵犯了诸宸的在先权利,是违法的。这样看来,奥运冠军朱启南的代理律师认为商人朱启南注册“朱启南”商标违反了奥运冠军朱启南的在先权利是站不住脚的。
关于注册商标对在先权利侵权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无不同,应当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首先是客观上要有损害事实;其次要有注册商标申请人侵犯在先权利的行为;再次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要有因果关系;最后,注册商标申请人要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3]但是在侵权责任的阻却事由或者说抗辩事由方面,注册商标对在先权利的侵权相对于一般侵权来说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注册商标申请人利用自己的在先权利申请商标并不对别人的在先权利构成侵犯,即使这种在先权利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完全一致。具体到本案,商人朱启南本身就享有“朱启南”的姓名权,有权就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即使他人具有和他相同的姓名,也不能以将“朱启南”这一姓名注册为商标侵犯自己的在先权利为由提出抗辩,除非商人朱启南姓名的取得就带有恶意或者将“朱启南”注册为某些特殊商品,容易对他人的社会影响产生不良的影响。如有人将他人名字注册为避孕工具的商标,即使他们名字相同,也不得未经他人许可进行注册。但是,商人朱启南现年已经44岁,姓名的取得早于奥运冠军朱启南,不存在侵犯后者姓名权的问题,而将他人姓名注册为某些特殊商品的商标,已经不属于侵犯姓名权的问题,更多的是侵犯名誉权。被侵权人可就自己的名誉受到损害,社会评价降低为由提起诉讼。
二,民事主体的姓名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应平等对待
在中国,使用相同姓名的人有很多,有名人和普通人同名同姓,有名人和名人同名同姓,更大量的是普通人和普通人同名同姓,在相同姓名的普通人中间,一个人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并不视为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而应作为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在相同姓名的名人和普通人之间,名人率先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并进行商业使用,也不会侵犯到他人的姓名权,因为消费者见到载有姓名标识的商品首先联想到的是名人,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相同姓名的名人和普通人之间,普通人率先将姓名注册为商标,,往往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甚至有人认为,像朱启南这样公众人物,其姓名权在一定的程度上享有排斥他人用作商标的权利,享有在先权,未经授权同意,他人不得将其姓名申请为注册商标。这样,在名人和普通人之间,相同的行为却得不到平等的对待,造成了不同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不平等保护。
因此,本案引发了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即名人和普通人的姓名在注册商标时是否应当平等对待?如果某个普通人和某个名人同名同姓,就要剥夺普通人把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的权利吗?如果真的这样的话,“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保护”将会变成一句空话。笔者认为,无论名人还是普通人,不仅他们的姓名权应该平等保护,他们将自己姓名注册为商标的权利也应当平等保护。因为在法律上,没有名人和普通人的区分。
三、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虽然名人和普通人的姓名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应当得到平等保护,商人朱启南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并没有侵犯奥运冠军朱启南的在先权利,但是也并不能认定商人朱启南的注册商标申请是合法的,因为他在申请“朱启南”这一商标时,明显存在恶意。记者采访他时,他在电话中说:“3年前,一个代理商标的业务员找他注册商标,当时业务员发现他与奥运射击冠军朱启南同名同姓,便推荐他注册一个“朱启南”商标,并拍着胸脯说肯定能申请成功。”[4]如果这一陈述属实,显然表明商人朱启南是在明知奥运冠军朱启南是为公众所熟知的人物后才打算注册“朱启南”商标的,这一行为显然不是对自身姓名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的合法使用,而是利用朱启南在获得奥运冠军这一荣誉后其姓名所形成的巨大的商业价值,虽然不是对“朱启南”姓名权的侵犯,却是对奥运冠军朱启南荣誉权的侵犯,在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恶意。在客观上,如果“朱启南”商标注册成功,载有“朱启南”商标标识的商品(衬衣、针织服装、运动衫等服装)大量投入市场,消费者首先联想到的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奥运冠军朱启南,而非商人朱启南,这样会使消费者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公众人物存在联系,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不仅侵犯了奥运冠军朱启南的权利,还会侵犯消费者权益。,商人朱启南的申请行为应当被依法驳回。
注释:
[1]2007年11月28日 浙江在线新 闻网站
[2] 2007年31月21日 新浪新闻 中心网站
[3] f&#-i,A:《民法》第686-692页,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
[4] 2007年11月“日 浙江在线 新闻网站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