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提审或指定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8-08 15:48:15


  民事诉讼在现代经济社会大发展的情况下也是越来越多了,在民事诉讼中要经历一系列的程序以及步骤才能最终确定最后的判决。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带来民事诉讼提审或指定管辖的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事诉讼提审或指定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据此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

,不能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意见》的规定,,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由该地、;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由该省、自治区、;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应当逐级进行。,。,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指定管辖行政规定

  行政诉讼法中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这通常是由于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管辖问题发生纠纷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行使管辖权时,才由上级机关确定由谁管辖。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发生指定管辖的条件,通常是对行政处罚的管辖权有争议。为什么会发生管辖争议呢?这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行政机关职责不清,对社会生活、公共事务的管理互有交叉,因此表现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管辖上也必然是互有交叉,权责不明确,无法按职能真正落实管辖。第二,由于我国的行政处罚制度还不完备,由于行政违法活动的错综复杂、法律、法规之间规定也存在着竞合问题,因而,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对一个行政违法活动几个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第三,由于一个行政违法案件可能连续、持续或者牵连几种行政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几个地区、几个部门的行政机关,这种共同管辖问题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各部门对谁实施管辖协商不成,也会出现管辖争议问题。第四,还必须指出,在目前行政处罚实践中,在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问题上,一些部门不是从国家的利益出发,而是受利益趋动,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自己有利的争着管,对自己不利的无人管,因而加剧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互相推诿或者互相争夺管辖权的矛盾。

  对于出现了管辖权争议问题,各部门应当尽量本着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互谅互让,积极配合,相互支持,解决矛盾,使行政处罚工作得以有效地实施的态度,努力协商解决。必须指出,各行政机关在协商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时,一定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要以便于实施行政处罚,便于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便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为指导思想。当然,如果是因对一些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或的确是体制上的问题无法确定应由谁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管辖,应当及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以免延误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处理。

  三、指定管辖刑事法条

  第23条
,;、,。

  《高法解释》

  第17条
,。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18条
,不宜行使管辖权的,;。

  第19条 ,。

,,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22条 ,。

指定管辖3种情况:1、管辖权不明;2、有争议;3、,。应重点掌握有关指定管辖法条规定的内容。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民事诉讼提审或指定管辖的条件是什么的全部内容。这些民事诉讼的程序以及步骤就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不让好人受冤枉设立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