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管辖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3-14 11:06:15


  发生纠纷时,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案件管辖作了规定。那么,民事案件管辖规定有哪些?哪些人可以提管辖权异议?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今天,小编来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事案件管辖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由最先立案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

,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

;,。,,。

  二、哪些人可以提管辖权异议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的问题,因此,各国都对管辖权极为关注。同时,由于各国所强调的管辖联系因素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即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的住所、财产、诉讼标的物、产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在属地管辖原则中,。

  2、属人管辖权原则。即在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一方当事人具有内国国籍,无论他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论他现在居住何处,。

  3、实际控制管辖原则。,就看它是否能够对被告或其财产实行直接的控制,能否作出有效的判决。在实际行使中又可分为对人的实际控制和对物的实际控制两种管辖权。

  4、我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是以以下原则为依据的:

。,。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即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

  (3)维护国家主权和维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原则。

  三、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

  2、,。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协商不成,。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由该地、;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由该省、自治区、;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民事案件管辖规定有哪些的解答,从上文可知,,但对于某些特殊的案件,。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欢迎您到网站咨询专业律师,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