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构建问题

发布时间:2019-09-11 11: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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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再审程序设置的指导思想、理论依据问题。

  要构建一个合理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需要解决很多问题。但首先应解决再审程序设置的指导思想、理论依据问题。我们要破除“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再审指导思想,那么应以什么来作为再审程序设置的指导思想、理论依据呢?

  作为诉讼程序,它所追求的是程序上的正义、法律上的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终结纠纷的期限。如果诉讼程序以追求客观真实作为目标,那么很多纠纷就会无限期地拖延下去,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再审程序除了诉讼程序的一般特征外,还有自身的特殊性。我们知道,再审的对象是生效的判决、裁定。由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经过一、二程序后确定的“法律真实”,是一、二审程序独立价值的体现。因此我们应以“程序正义”的理论,作为再审程序设置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按“程序正义”的要求,再程序应当具有:一、中立性,其基本条件是:;(2)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和部门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其一方的偏见。二、劝导性:(1)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给予公平的注意;(2)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3)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的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结论和论据做出反响。三、科学性:(1)纠纷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理为依据;(2)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

  (二)关于再审标准问题

  《民诉法》一百七十七条中“确有错误”这一再审标准应修改。因为“确有错误”的概念,不能确定是当事人的诉讼过错,。,应当予以纠正。如果是当事人的诉讼过错,?我们知道,公民行使民事权利有一条基本原则。这就是“民事权利自由处分原则”。当公民行使民事权利的时候,、那样民事权利。这些事应由律师去做。,摆正自己的位置就行了。因此,应该对《民诉法》一百七十七条中“确有错误”的规定修改为,,、裁定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可避免因当事人的诉讼过错,。

  (三)关于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的审查模式问题

  构建新的民事审判监督审查模式,首先是要确立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所实行的是程序审查,其次才是建立什么审查模式问题。如果以程序审查为目的来设置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查模式,那么,我认为应采用听证的方式进行。我们设想一下,,、裁定的正确性的主体,。如果采用审判的形式审查生效判决、裁定,就得按审判的规则进行。这无疑会重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实体审的覆辙。如果我们采用听证方式审查生效判决、裁定。,,不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讼争。因此采用听证的形式审查生效判决、裁定是可行的。

  制定民事审判监督听证程序,应解决民事审判监督听证案件的管辖权、审级、审次;当事人申诉的立案条件;;听证后的处理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等问题。但制定一部听证程序,要比制定一部实体再审程序简单得多。

  听证程序首先应解决民事审判监督听证案件的管辖问题。。对审次问题,我认为应明确规定,,、;经民事审判监督听证程序裁定驳回的申诉案件,。对审级问题应加以限制,,,。这样可以阻断申诉无限、再审无限的通道,又可以疏通申诉的渠道,引导当事人按程序依法办事,避免当事人四处申诉和申诉无门现象发生。

  对听证程序的设置问题。我认为,民事审判监督听证应采用单方听证形式进行,。对听证后的处分权问题,我认为驳回申诉或抗诉的,可由听证合议庭决定。对撤销原审判决、裁定的,因属于剥夺原审判决、裁定法律效力的大事,应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对听证后的处理程序及其法律后果问题。我认为,撤销原审判决、裁定或者驳回申诉、抗诉的,都应以裁定的形式作出。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申诉、抗诉而上诉、抗诉的,。这可以减少申诉人的讼累,也可减少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四)撤销原审判决、裁定的条件问题。

  我认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该撤销原审判决、裁定: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是伪证;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影响案件公正判决、裁定的;4、原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恶意偏坦一方当事人的。

  撤销调解书的条件应是,1、有新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或者原审判人员采用胁迫签订的;2、调解协议内容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时代的浪潮撞击着法官心灵。让我们仔细地审视过去的民事诉讼程序,冷静地设计我们未来的殿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