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草案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29 01:03:15


  核心内容:生物领域的专利申请常常会遇到是否需要对生物材料进行保藏的问题。生物专利包括生物药品专利、生物农药专利、生物方法专利和生物制剂专利等。充分了解专利法在生物材料保藏方面的规定对我国生物领域的科研工作者寻求专利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以下由小编为您介绍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草案全文。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的保藏及提供样品的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物材料保藏单位负责保藏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及向有权获得样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所保藏的生物材料样品。

  第三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办理相关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章 保藏生物材料

  第四条 提交保藏时,专利申请人应当向保藏单位提交生物材料,并附具保藏请求书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保藏生物材料是用于专利程序的目的,并保证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保藏期间内不撤回该保藏;

  (二)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三)详细叙述该生物材料的培养、保藏和进行存活性检验所需的条件;保藏两种以上生物材料的混合培养物时,应当说明其组分以及至少一种能检查各个组分存在的方法;

  (四)专利申请人给予该生物材料的识别符号,以及对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或者科学描述;

  (五)对生物材料危及健康或者环境的特性的说明或者专利申请人不知道有无此种特性的说明。

  第五条 保藏单位对请求保藏的生物材料的生物特性不承担复核的义务。专利申请人要求对该生物材料的生物特性和分类命名进行复核检验的,应当在提交保藏生物材料时与保藏单位另行签订合同。

  第六条 保藏单位收到生物材料和保藏请求书后,应当向专利申请人出具经保藏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书面保藏证明。保藏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各项:

  (一)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三)收到生物材料的日期;

  (四)专利申请人给予该生物材料的识别符号,以及对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或者科学描述;

  (五)保藏单位给予的保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