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专利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24 18:37:15


  导读:随着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审议表决,最新《辽宁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通过,并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作为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条例》既为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个方面提供了政策指导,也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了为完善的法律保障。该条例共七章三十八条,涵盖了专利促进、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在专利奖奖励、发明人职称评定等多项内容上都有了很大的突破。

辽宁省专利条例

(2013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海洋与渔业、、科学技术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促进发明创造、专利成果运用和专利产业化发展。

  第六条 专利管理、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教育和科研机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尊重、运用和保护专利的意识。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护以及促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等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专利管理部门制定。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省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获得前款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金额,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无约定或者规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