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9-10-16 05:42:15


  导读: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共六章五十条,明确了科技人员、企业、政府在推进自主创新中的作用和责任义务,提出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政府引导和扶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4年1月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9日

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创新环境优化等自主创新促进活动。本条例所称自主创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运用多种方式,向市场提供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省、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农业、税务、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自主创新促进工作。

  第四条 自主创新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政府引导和扶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促进自主创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推动形成崇尚科学、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敢于创新、。

第二章 创新平台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提高企业核心技术开发能力,促进企业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