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经营市场 “恶意维权诉讼”可以休矣

发布时间:2020-08-16 22:23:15


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政府的庄严承诺,近年来在各个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内国外有目共睹。然而在广告图片领域却仿佛与总体形势格格不入,据说有泛滥成灾之势。今年二月份,,言辞恳切之余婉转却十分明确的表达了对上海、"困惑"。同时也提到了近几年"一些图片公司疑似'恶意诉讼'"行为,对这个问题,笔者想表达一些自己的看法,大家商榷。
,是确定是否是恶意诉讼的标准。   
任何一家公司,公司的收入都应以正常营业收入为基础。拥有某种知识产权,应该通过市场运作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并从中获得效益。进行诉讼是保证正常业务不受干扰,诉讼就是完全正当的。如果诉讼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保障正常业务,将诉讼变成敛财的一种方式,就属于上文所说的"恶意诉讼"。 载有公开信的同一家网站上,笔者还看到一篇《数百企业惹恼全球图片老大》的文章。文章称南京某金融企业经理表示"真没想到,为制作企业宣传折页,在网上随便下载了一张图片,对方竟要我们补交近万元使用费"。这意思是说这家金融机构自己下载了图片,自己设计印刷了折页。这当然是金融机构侵权,应该找他赔偿。实际会是这样吗?   
平面设计是很专业的操作。很难想象一家金融公司会有熟悉美术设计、排版、文案撰写、平面创意、印刷输出的多名专业兼职人才。对印数设计行业稍做了解应该知道绝大多数的企业不会这样制作宣传品,否则也就没有了广告公司的饭碗。   
一家企业需要某种平面宣传品,会请一家广告设计公司,说明意图,由广告公司创意、设计,完成后支付设计费,或者包含在在印刷费中。企业会提供自己的商标等资料,自己从网上下载广告图片交给广告公司要求必须使用的行为十分罕见,而且基本上不能使用。从网上下载的图片由于制版印刷和电脑屏幕显示精度差异,一般也不能用于印刷。在广告业,这是常识。 这就是说,一般的企业不会直接购买或者使用商业广告图片。而且每年为了有限的几张宣传品买光盘,得到几千张图片既没有必要,普通企业没有图片处理能力和宣传品创意和设计能力也无法使用。   
那么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谁呢?这首先要问图片公司的图片应当卖给谁,也就是说图片公司的正常业务应当和谁做。很明显,答案是广告公司。文章中所说江苏某律师事务所的某律师宣称的"花几十元买一张光盘,就能免费获得几千张免费图片资料"的人是谁呢?也很明显:广告公司。具体实施图片侵权行为,制作成品销售,赚取设计费是谁呢?广告公司。侵权事件的受益人是谁呢?还是广告公司。   
图片公司侵权诉讼的对象是谁?却是使用制成品的企业!   
搜遍网络,没有广告公司成为直接被告的案例。   
这样做有道理么?据一个例子。航空公司涉嫌偷油,油价低机票便宜,乘客购买便宜机票旅行。这个案件中应该追究航空公司偷油的违法责任,不应该逮捕坐飞机的乘客。这是毫无疑问的。   
在图片侵权的案例中,图片公司却紧抓着乘客---普通企业不放,而对偷油的航空公司---广告公司视而不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那篇《数百企业惹恼全球图片老大》的文章道破了天机。文章称某图片公司法务部经理表示,"对于索赔对象,我们会去筛选。挑选出有赔偿能力的'肥户'","金融机构、房产商是索赔重点对象。""现在股市热、房地产火"。   
原来选择的标准是看谁有钱!广告公司当然没有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商有钱。还使用了"肥户"这样的字眼。过去四川的土匪绑架有钱人去勒索,叫"捉肥猪",如今图片公司将诉讼索赔的对象称为"肥户",这真是胸中不正则眊子斜焉。   
,是不是恶意诉讼,不是一目了然吗?   
也许有人说,诉讼成本高,敛财之说难以成立。   
还要看那篇《数百企业惹恼全球图片老大》的文章。文章引用的律师函称"在最后通牒时间内,如不及时解决,起诉讼,面临的赔偿额在数万元。"文章还引用《南京晨报》报道,截止到当年6月22日,有358家企业面临该图片公司的法律诉讼。   
这说的是江苏,全国呢?回到某图片公司的《公开信》中来:"仅2006年所涉侵权企业5000余家,2007年更是有增无减"。从这两个数据看,即使赔偿金额为6万元,(笔者看到的案例大都在6万以上,有的十几万元;但是庭外和解会低一些,这里取其最小值),5000家"肥户"一年也要赔偿3亿元以上。   
这是收入,只怕只多不少。成本呢?   
《公开信》说,",包括4名谈判律师、2名诉讼律师、一名律师助理"。据《数百企业惹恼全球图片老大》的文章说,在诉讼中企业"一旦被发现很难获得胜诉",一名兼职律师"用了两个多月时间就收集了80多件涉嫌侵权的商业图片作品"。另外败诉的企业还得赔偿诉讼费用和律师差旅、举证费用。7个律师带领一些兼职取证的人员打胜诉率如此之高的索赔官司,一年实际成本能有多少,可想而知。从成本与收益的巨大差额上说,敛财之说成立的基础毫无问题。   
有人说,应当保护知识产权,不能因诉讼的动机区别对待。这种意见笔者不敢苟同。为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以金钱为导向捉"肥户"式的"恶意诉讼"不应支持。理由有三:   
第一,支持恶意诉讼不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而且侵犯企业利益。  
上文所述,企业没有侵犯图片公司利益的能力,宣传品的制作设计是在广告设计公司进行的。企业也不能识别图片属于哪个国家,那个公司,目前也没有鉴定机构来确认一张普通的照片是否侵权,侵了谁的权,如何避免。即使被索赔,下次制作宣传品还会面临同样的问题,所以说支持恶意诉讼不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企业不是图片公司的直接客户,他们是广告设计公司的直接客户。广告公司设计的宣传品中即使有图片公司未授权的图片,企业也只是购买机票搭乘飞机的乘客,偷油是航空公司的事,即使他们搭乘的飞机使用偷来的燃油,也不能以此认定乘客为"直接受益者"而治罪。   
"恶意诉讼"的图片公司舍弃广告公司等"瘦户",捉企业中的"肥户"动机完全是金钱利益驱使,支持这样的诉讼,不能促进图片通过正当渠道的销售,只是侵犯了企业的利益。   
第二,支持"恶意诉讼"不利于图片市场交易正常秩序,妨碍了其他图片公司正常经营。   
图片公司不是通过质优价廉的图片商品取得竞争优势,忙着捉"肥户",打官司,形成畸形的高价市场,形成侵权、索赔、高价的恶性循环。   
第三,无法杜绝某些图片公司伪造证据的可能。   
图片公司收集证据的普遍做法是参加展会,收集资料,以企业的宣传册为证据起诉企业。侵权索赔金额高达数万甚至十数万元,区区一两千元的印刷费不能成为防止伪造证据的门槛,现代的数码印数技术的进步已将制作几本样册作为证据的门槛降到了百元以下,盲目支持这样的诉讼,难免会有伪造证据的冤案。   
如果有人从网上下载图片公司的基本信息制作样册,清楚地印上某图片公司的地址、电话、产品,让图片公司成为"直接受益者",将自己的头像印在样册的封面上,花几百元让数码印刷公司印刷几张,肖像权呢?,这样的可能性就不能避免。地方法官认定宣传册不能构成直接侵权的证据,自然有他们的道理。
广告图片的知识产权维护还是应该以理顺图片商与广告商的产销关系为导向,支持做好图片商与广告商的侵权案件的处理,理顺图片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图片市场的健康发展。无论如何,把既不知情,又无法鉴定,完全无能为力却偏偏有钱赔的的"肥户"企业硬拉进来打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