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可否终结网络侵权?

发布时间:2020-06-23 17:33:15


  ■影视剧被网络侵权案件增多,一方面与技术进步有关;另一方面,巨大的网络视频市场和潜在营利前景也吸引了不少侵权者。同时,影视剧权利人未能及时推出适应网络时代需要的商业模式,也为侵权盗版留下了可乘之机。

  ■通过收取网民的一定费用支付版权使用费,以保证作品的投资创作者获得足够的经济回报,避免“免费”的盗版横行,从长远来看,不仅有利于作品的创新发展,对广大网民也是有利的。

  几乎所有热播剧都遭遇侵权

  无需买票进电影院、无需花钱买光盘,只需轻点鼠标,就能免费观看影视大片———这就是在线播放带来的便利。三年前,W“b2.0技术催生了视频分享网站,这些网站以提供在线播放服务为主,短时间内得到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侵权纠纷也随之而来。2008年,多家权利人起诉视频分享网站侵权的案件在全国爆发,到了2009年,这类案件的数目更呈直线上升趋势。

,该院知识产权庭今年前7个月受理了近400件视频分享网站侵权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超过了50%.其他城市也有着与北京相似的情况。,有7条涉及网络视频侵权诉讼,如乐视起诉迅雷和腾讯、激动起诉腾讯等。。

  从这些案件中不难发现,被侵权的作品几乎涵盖了所有热映热播影视作品。从去年到今年,无论是热播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潜伏》、《士兵突击》、《丑女无敌》、《亮剑》、《我的团长我的团》,还是热映电影《南京!南京!》、《霍元甲》、《赤壁》、《红河》等,都遭遇网络侵权官司。原告有的是影视剧的出品方,有的是拥有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公司或网站;被告是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的视频分享网站或公司。

,热播影视剧网络侵权案件激增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互联网影视作品传播的市场需求量迅速扩大,尤其是热播影视剧的市场需求更大;、。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迁表示,影视剧被网络侵权案件增多,一方面与技术进步有关,如宽带的日益普遍和视频压缩技术的成熟,使得影视剧等大容量文件可以较便捷地通过网络进行大范围传播;另一方面,巨大的网络视频市场和潜在营利前景也吸引了不少侵权者。同时,影视剧权利人未能及时推出适应网络时代需要的商业模式,也为侵权盗版留下了可乘之机。

  争议的两个焦点

  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顾磊律师受原告委托,办理了一起网络侵权案件。电视剧《燃烧的玫瑰》由安徽卫视购得上星首播权,安徽卫视与电视剧出品方约定于今年6月之后上星播出该剧。但是去年12月,该剧被放在酷6网上在线播出。《燃烧的玫瑰》出品方以侵犯著作权为由,。今年7月16日,,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酷6网所播的《燃烧的玫瑰》是由网民上传的,网站只是提供了信息储存的空间,这种情况下,网站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二是赔偿的数额问题。

  顾磊介绍,在调解过程中,酷6网承认在线播出了《燃烧的玫瑰》,以没有主动上传该剧为由作了辩解,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而原告方提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双方没能达成调解协议。

  这起案件的两个争议焦点,也是其他网络侵权案件争议的焦点所在。据了解,涉及视频侵权的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被控侵权的网站直接将未获授权的视频文件上传到自己的网站上,供网民在线观看,这是直接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另一种侵权类型是视频分享网站提供一个信息存储空间,具体视频内容是由网民上传的。现在门户网站以及大的视频分享网站都比较注重对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第一种侵权案例已经大大减少,后一种侵权纠纷是目前最常见的。

  在诉讼中,许多被告辩称其只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应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免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博士生导师曹新明教授告诉记者,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对“避风港”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该条款的规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比较严格,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比如“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等;在实际判例中,视频分享网站只要有一项条件不满足,就无法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免除赔偿责任。

  王迁认为,不少视频分享网站为了吸引用户、增加流量,在网站的显著位置对用户上传的最新、最火的中外影视剧进行推荐。视频分享网站的经营者出于基本的从业常识,不可能不知道这些最新影视剧耗费了巨额投资,权利人一般不会允许其在网络中免费传播,更不会允许个人用户上传。在这种情况下,。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在《燃烧的玫瑰》一案中,顾磊介绍,原告本来请求的赔偿额是每集2万元,全剧25集,共计50万元。这个数额是按照正常的网站授权价格推算出来的。后来因为与被告同意赔偿数额差距太大,调整为15万,但这个数额仍然是被告同意赔偿额的10倍之高。顾磊表示,法庭调解不成,就只能由法庭宣判赔偿数额了。

  杨德嘉透露说,、被告的侵权方式、侵权期间、侵权范围、侵权恶意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导致被告宁愿面对诉讼也不愿通过市场交易取得合法的授权;也不能让原告感到通过起诉获得的赔偿数额比正常的授权所得利润更高,从而使诉讼成为获得更高利益的手段,而怠于通过授权方式积极行使权利。

  在线观看或可收费

  7月16日的法庭调解未果,顾磊对法庭判决并不乐观。他表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网站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赔偿数额过低是网络侵权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他说,一部热播影视剧在网站上播出,其点击率所带来的广告收入会远远高于赔偿数额,赔偿数额低造成网站侵权成本过低,不利于扼制网站侵权案件的发生。,法官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也不利于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今年7月,,首次就网络盗版侵权制订详细、统一的赔偿标准。这份《关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赔偿标准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规定,首播二年以上的影片,赔偿数额掌握在2万元以下,对于首播后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影片,赔偿数额在2万至5万元之间,对于首播后一年以内知名度高的影片,其赔偿数额可掌握在5万元以上。这个在全国开先河的举动在招来赞许声的同时,也有人指出,这份会议纪要不具备法律效力,。

  曹新明认为,在具体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要想压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做到对每一件具体案件都有比较明确的赔偿标准是不可能的,只能是相对明确。他表示,减少网络侵权可以有多种方式,诉讼的途径是一种,但不是唯一的。从长远目标看,提高国民知识产权意识,让网民自觉拒绝从网上收看侵权视频作品,是最佳方案;从近期目标看,视频作品作者应加强网络巡察,采取合法的拦截措施或技术保护措施,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后,以最快的速度通知相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链接;对于非法传播者,给予及时的制止。但是,从根本上根除网络侵权,从目前情况看,是不可能的。

  “网络是一个新生事物,网络侵权也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当前情况下,对网络侵权行为只能是一边寻找解决之道,一边积累经验。”中国-欧盟知识产权保护项目(二期)欧方官员CarIoPandoIfi向记者介绍欧盟国家打击网络侵权情况时表示,欧盟国家也没有找到很好的打击措施,各个国家有自己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做法,也是边摸索边行动。据介绍,欧盟的版权法比中国严厉,不仅未经许可上传者构成侵权,未经许可下载者也会构成侵权。

  王迁认为,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履行国际条约和实施版权法的需要,也是促进我国影视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这方面,不仅需要强有力的司法和行政保护,也需要版权人和网站进行合作,探索能为各方所接受的新型商业模式。

  王迁提出可以向在线观看影视作品的网民收费的设想。现在拥有影视作品授权方的网站提供在线播放的模式,基本上是通过广告收入支付版权使用费,供网民免费观看。王迁认为这种模式可以有所突破,通过收取网民的一定费用支付版权使用费,以保证作品的投资创作者获得足够的经济回报,避免“免费”的盗版横行,从长远来看,不仅有利于作品的创新发展,对广大网民也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