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菜吃饭 量体裁衣——浅谈商标注册时商品及服务类别的选择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6 12:21:15


商标注册商标代理的基本业务之一,注册过程中,如何恰当地确定注册产品的类别、类似群和商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但要根据相关分类表,而且要具体分析,结合商品的生产及销售渠道、服务的方式及对象等实际情况,套用毛主席的话就是:“‘看菜吃饭,量体裁衣。’我们无论做什么事都要看情形办理,‘商标注册的代理工作’也是这样。”笔者试总结如下体会,就教于同行。

  先说类别,我国目前采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把商品分作34个大类,服务分为11个大类,注册商品时跨类是算作多个商标的。因此企业申请前,首先要考虑自己的产品可能跨哪些大类。例如乳制品企业,不但要考虑第29类2907类似群(奶及乳制品)中的产品,还要考虑第30类中3001类似群(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中的加奶可可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3013类似群(食用冰,冰制品)中的冻酸奶;3202类似群(不含酒精饮料)中的奶茶(非奶为主);以及第5类中的0502类似群(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中的婴儿奶粉等。

  此外,申请注册时不可机械地套用产品组分含量:比如以奶为主的可可牛奶属于第29类中2907类似群,与第30类中3001类似群中的以可可为主的加奶可可饮料类似,假设甲在2907类似群的可可牛奶产品上注册了一个商标;从理论上讲,乙是不能就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再在3001类似群中注册可可为主的加奶可可饮料产品的。但如果乙不去申请注册,只是在加奶可可饮料产品(属于3001类似群)上“使用”与甲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由于甲只拥有2907类似群中产品的注册商标,起诉。然而消费者未必会对这两种产品区分清楚,所以造成混淆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为企业计,两个类别都申请注册才能获得一较全面的保护。

  再说类似群,在属于同一类似群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认定为相同或者相似。类似群还可能与其他类似群类似,如1801类似群(皮革和人造皮革)与1803类似群(裘皮)类似。类似群也可能与产品类似,如3202类似群(不含酒精饮料)与3002类似群(茶及茶叶代用品)中的茶饮料类似。如果甲在某一类似群的产品上注册了商标,乙不得在与甲所注册的类似群类似的类似群或商品上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当然,同一类似群内的商品也有可能不类似,如2107(梳子、刷子、制刷材料)类似群中的25种商品共分3个部分,各部分之间不判类似。

  最后是商品,商品可能与不包含该商品的类似群类似,如2506类似群(特殊用鞋)中的足球鞋与2507类似群(鞋)类似;商品也可能与其他类似群中的商品类似,如2504类似群(不透水服装)中的防水服就与0919类似群(安全救护器具)中的防水衣类似。在注册商品时,应当尽量选取涵盖范围较广的产品进行注册,譬如一家女式内衣生产厂家注册商标时,除了在2501类似群中注册女用背心等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外,建议再注册一个“服装”,以便将产品覆盖全面。虽然在同一类似群中注册一种商品就可以保证他人无法在相同类似群中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但是商标注册最终要落实到商品上,在商标许可或者转让的时候,如果需要许可或转让的商品不是注册的商品(与商标证上记载的不一致),即使该商品与注册商品属于同一类似群,也是不能许可和转让的,代理人应特别提醒申请人在注册前充分预计到企业未来发展方向。

  总之,笔者以为,作为商标代理人,当常怀“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之心,要对商品分类表十分熟悉——客户产品属于哪些类、哪些类似群,与之相似的类似群、产品有哪些,都应当烂熟于胸;同时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设身处地为客户着想,不但要能全面保护产品,避免因分类错误造成漏报、误报,而且要尽可能把申请注册的商标件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