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下的商标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5 20:13:15


  近年来,关联企业转让商标的现象频频出现,引发关注。万家乐集团以抵减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应付公司往来款及历年利息的方式购买其所持有的“万家乐”商标专用权。本次商标转让的价格为3亿元。湖北美尔雅纺织服装实业(集团)公司(美尔雅集团)经与湖北美尔雅股份公司(美尔雅股份)协商,于4月27日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对“美尔雅”商标采用现值收益法评估,双方协商转让价格为2.2亿元。这里笔者关注的并不是转让商标的私幕和动机,而是把更多的视角投入到关联交易下商标转让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或者说产生的权利冲突出问题。

  关联企业也称关系企业,是指企业在资本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关联达到相当程度,以至法律上对其关联性和交易加以控制的企业。关系人是指企业或公司、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以及他们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其他近亲属等。关系人之间的交易就是关联交易。

  市场经济发展酝酿出巨大的“利益蛋糕”,每一市场主体应该在一定的秩序下对之进行争夺和分割,商标权因其本身所具有的重大商业价值成为分割的重要利器。随着兼并收购的浪潮此起彼伏,商标权在使用和转让过程中的问题日益凸现。

一、关联企业的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的冲突

  商标许可通常有三种方式:独占许可即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一定期限内、一定地域内的独占性权利,许可方在该期限和地域内,不能再向任何第三方发放许可,许可方在该期限和该领域内也不得使用;排他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的排他性权利,许可方在该期限和地域内不再向任何第三方发放许可,但许可方在该期限和地域内仍有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普通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的一般性权利,又称普通许可下的普通性权利。普通许可,对许可方没有限制,许可方既可以在该期限和地域内享有权利,又可以授予第三方在该期限和地域内享有权利。

  后二者一般不会与商标权转让发生冲突,在这里,笔者着重指的是第一种情况,即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在达成商标独占许可转让后,许可人(商标权人)因经营不良或其他原因被其关联的企业收购、兼并,商标权作为整体资产的转让的有效组成部分,关联企业在取得商标权人转让的商标后,成为新的商标权人。原商标权人与被许可人达成的许可协议没有到期,甚至距离履行期届满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基于这种独占许可下的独占权利,新的商标权人无法就该商标主张使用、转让、许可使用等权利。那么这时的商标权对于新的商标权人来讲就处在一种权利搁置的状态,于是便产生二个问题:

  1.在商标许可期间内,商标权的财产权利因不能使用无法量化,处在一种待定的状态,势必将影响到企业资产交易的价格;

  2.最为严重的一点是,如果新商标权人出于产品品牌战略的考虑,却无法使用商标权,而由于新商标权人与原商标权人是关联企业,新商标权人很有可能在商标转让之前在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同一品牌的商标,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即认为使用同一商标的为同一家企业。

  二、关联企业的名称权和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笔者遇到这样一例案例:A公司是一家在业内非常有名的公司,该公司将它的商号注册为商标,之后,该公司又投资成立了一家B公司,B公司的名称与A公司的注册商标是相同的,并在该公司绝对控股。因两家公司存在着关联关系,即使商标权与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产生权利冲突倒也相安无事。后来,A公司将其在B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至此,二家公司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这时,双方产生了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因本文所提供的案例商标权利在先,根据该条款,B公司无疑是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权。但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的情形区分了善意注册与恶意注册两种情况,之所以要区分善意注册与恶意注册,其目的在于善意注册与恶意注册的保护期间不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5年内提出请求,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B公司是恶意注册还是善意注册?B公司在成立时与A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甚至是同一法定代表人,B公司虽然将A公司的注册商标登记为公司名称,但主观上并不是一种恶意,因此,应该认定是善意注册的行为。如依据该条款保护5年的期限,A公司也可能因其时间超过了5年之久而丧失了主张权益受损的权利救济。这样,一个问题就提出来了,具有关联的企业,当因股权转让等某些原因切断了这种关联,权利冲突如何解决?这种冲突不仅包括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还将包含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域名权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等等。

  企业处在关联状态下,虽然有这种冲突,但这种冲突是不为企业所注意或者在某种意义上是关联企业之间所认可的,一旦当这种关联关系终止后,那么这种冲突就无法再被忽视。因为,每种冲突后面都有着巨大的企业利益,漠视就意味着企业巨大财富的流失。

三、关联交易可能淡化著名商标

  淡化是指著名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能力的减少,而不论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或竞争的关系。淡化是一种同传统侵权完全不同的侵害。即使没有混淆,商标的活力仍可能因他人的使用而受损,淡化是一种感染,如果任其发展,最后必然会破坏商标的广告价值。淡化有三种方式,即弱化、丑化和退化。

  淡化的理论一般均指驰名商标,这里之所以谈著名商标,其目的在于:在我国,一方面,驰名商标并不多,另一方面,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往往对于其拥有的驰名商标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而往往带有一定知名度的著名商标,恰恰是最易产生问题的。

  鉴于上述观点,由于商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或者关联企业在受让商标权利后将商标用于与原企业并不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极易导致商标的淡化。

  另一方面,在关联企业中,由于商标和企业名称权利发生冲突,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商标权人又失去要求企业改变名称的司法救济手段。

  这种结果将会导致著名商标的淡化:

  1.将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知名商标所有人之间有某种联系,引起消费者的“联想”,因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2.有可能减低或削弱著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能力。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誉的载体,是与顾客建立商品或服务的忠诚纽带,本文的目的旨在对于关联交易下产生的或者即将产生的问题提出疑问,并期待着更多人的重视,从而提供一个合理的有效的解答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