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释放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19 15:12:15


  侦察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时,对于一些社会危险性较大以及有可能会潜逃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进行刑事拘留,但是刑事拘留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可以适用的,只能在比较危急的情形下公安机关才能行使,但是因为拘留都是有时间限制的,所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是会释放嫌疑人的,那么刑事拘留释放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刑事拘留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三、刑事拘留释放的条件

  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是刑罚执行中的假释制度,,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法执行制度。

  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是指:

  1、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年老、身体有残疾(自伤自残除外),确已丧失作案能力;

  2、有特殊情况。、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综上所述,一般刑事拘留的期限为7天,如果是重大疑难的案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能超过37天,如果对嫌疑人提前释放必必须要满足一个要求,就是对社会没有危害性,如果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将其释放只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以上就是“刑事拘留释放的条件”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