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不可或缺

发布时间:2019-10-13 08:16:15


 江苏省近日出台“转型升级工程推进计划”,进一步明确了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新任务、新举措和新要求,明确提出加快知识产权示范省建设,强化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导向。进一步完善保护机制,加强跨地区执法协作,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此前,涉及江苏、山东、河南及安徽阜阳、合肥等地的一特大制售假酒犯罪网络案,,代号“猎手四号”。经对目标区域开展清查收网行动,现场查获制造假酒大型生产线一套,查获假冒白酒共计10万余瓶,原酒200余吨……,涉案金额约2000余万元。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等27人已被刑事拘留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巨大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日益显现。正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一些不法商家为了攫取不当利益,不惜以身试法,假冒、仿冒知名商标,制造、销售带有假冒或仿冒知名商标的商品。假冒行为几乎无处不在,假冒形式也多种多样。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根据统一部署,。

  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是财产权的一种。侵犯知识产权与侵犯其他财产权,虽然在行为特点上有所不同,但侵犯知识产权是一种非法挤压、分享权利人合法利益或市场份额的行为,如果仅依靠民事、行政制裁措施,不足以使违法分子和社会公众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也不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就目前情况看,中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尚不完善,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实行多部门负责制,致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与实际发生的案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必须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措施。

  尽管从法理上讲,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救济措施是一个层层递进的法律保护体系,但刑事救济并不只是民事、行政救济的补充,它具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它以严厉的制裁性保证其后盾法的优势,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因此,进一步完善刑事保护体系是对知识产权进行综合保护的需要。一方面,完善现行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立法。将刑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衔接起来,完备和细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体系,对于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刑法上制定相应的罪名。另一方面,完善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扩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范围。如将冒充专利、反向假冒商标、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等行为纳入刑法保护的体系。同时,进一步细化、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涉嫌犯罪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的条件,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建立行刑衔接和案件移送制度。

  从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来看,许多发达国家都将知识产权作为增强创新能力,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战略资源。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经济越开放,竞争越充分,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就越明显。随着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不断增长,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保障,刑法的保护措施理应成为影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重要因素。因此,完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合理配置刑罚,细化量刑幅度,加强财产刑的适用,,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各种法律调整手段中的“最后防线”无疑能发挥强大作用。(知识产权报 作者 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