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移送管辖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19 14:35:15


  刑事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如果公诉机关起诉后,就不能撤回起诉了,,跟参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送,那么申请移送管辖的条件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申请移送管辖的条件

  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

。,。

。,即不得随意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这样规定,,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

  1、。《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此种情形,,。

  2、

  (1)应当移送的情形。《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可以请求移送的情形。《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3、因不宜刑事管辖权而移送的情形。《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不宜行使管辖权的,。,。”

  1、。《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必要时,。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2、。《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三、什么是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违背管辖的规定,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该项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直没有涉及。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以及香港、澳门地区等均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缺位,导致诉讼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对上述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及合理的借鉴,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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