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案件需的处理问题

发布时间:2019-11-06 16:49:15


  核心导语:在进行案件的移送的时候,主要需要关注哪些问题处理的呢?按照一定的相关做法,那么可能需要重新立案,或者是进行侦查活动,还有哪些情况,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管辖权的案件,审判.在必要的时候,。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依法立案后,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但是,由于法律对案件移送没有具体要求,有关执法机关在受理移送管辖的案件后,是否重新立案,操作很不一致。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重新立案。

  立案是启动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立案会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只有重新办理立案手续,才能开始本部门的侦查活动,才能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

  2.不重新办理立案手续,用移送案件单位的立案手续进行本部门的侦查活动。

  理由是:立案应是一件严肃、慎重的事情,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就同一事实不能因侦查部门的更换而重复立案。

  3.不重新立案,也不办理撤案手续。

  如:甲地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钱某立案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调查困难,同时认为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和发案单位的主管机关在乙地,由乙地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而将案件移送乙地管辖。乙地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通过审查材料和调查后认为,钱某的行为没有犯罪嫌疑而没有立案,因原立案单位不是乙地司法机关,不好办理撤案手续,而甲地司法机关也因案件移送而结案,也没有办理撤案手续。

  从以上三种做法不难看出,实践中移送案件管辖在是否重新立案的问题上分歧是明显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已经立案的案件来说,由于往往都是经过大量的初查工作后才立案的,而且立案后的侦查工作也十分艰苦,加之,一些地方视立案数为考核侦查机关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所以,移送案件管辖重复立案的现象十分普遍。而立案的其中一个重要的意义在于能够及时统计分析各个时期各种犯罪的发案情况和动向,研究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以制定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