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10 20:01:15


  每一个政府部门的工作都有他们工作的标准和准则,并不是所有的政府工作部门都会以自己的生或经验做为工作的准则。如果这样的话俺么政府工作部门的所有考核的标准和相关的条例都是废纸一张,不会起到任何的作用。那么立案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适用条件及其相关问题。

  一、: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又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三、:

  第一,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除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中第(2)项规定:、。”据此,,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而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是针对报案者人身权、财产权做出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此,。

  第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相关规定。该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111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

  以上就是关于及其相关问题,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然后立案。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