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6 09:35:15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0年5月1日,,品种权号为CNA19990061.2。2001年1月15日,农科院将“登海9号”玉米杂交种品种权转让给了山东省登海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种业),该变更申请已在2001年第2期《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公报》中予以公告,并于2001年4月6日缴纳了品种权维持年费。即登海种业享有“登海9号”玉米杂交种的植物新品种权。莱州市农科院于2001年5月25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批准,申请在赤峰市宁城县繁殖玉米,品种号为“掖单53号”玉米组合,制种田落实在山头乡山头村。并与山头村村委会主任马军签订了《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其中“掖单53号”玉米杂交种的生产面积为400亩,并办理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证号为0387。莱州市农科院在山头村生产(繁殖)的品种名为“掖单53号”玉米杂交种,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利用DNA指纹技术、酯酶同工酶等电聚焦电泳和蛋白质电泳三种方法对诉前从制种田中保全的玉米杂交种进行技术鉴定,该品种为“登海9号”玉米杂交种。虽然鉴定结论中认定被告生产的种子中有46%的籽粒与“登海9号”不一样,但主要原因为制种过程中母本抽雄不彻底,造成自交结实和接受外来花粉而引起,即种子纯度不够,并非基因变异引起。登海种业提供了该单位的有关成本计算清单,其直接损失为被告生产的400亩种子乘以每亩350公斤,扣除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利润为431 200元。

  登海种业以莱州市农科院侵犯植物新品种为由,。

  【争议焦点】

  莱州市农科院所繁殖的“掖单53号”玉米杂交种是否侵犯登海种业关于“登海9号”玉米杂交种的植物新品种权?

  1?被告莱州市农科院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山东省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登海9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2?被告莱州市农科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在《农民日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3?被告莱州市农科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登海种业经济损失人民币431 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