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案

发布时间:2019-08-30 21:53:15


  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於博怀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粒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许东(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已注册“万艾可”和“VIRGRA”商标的药品(俗称“伟哥”),后於博怀通过网络联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价格先后4次将上述假冒药品向他人销售,共计14 030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07年6月14日,於博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於博怀犯非法经营罪。,认为本案被告人於博怀明知是假冒“伟哥”却予以购进、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销售假冒“伟哥”的行为,既侵犯了药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侵害,。被告人於博怀在没有“经营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伟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争议焦点】

  当一种犯罪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及非法经营罪时,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1?被告人於博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於博怀购入了假冒辉瑞公司“伟哥”的药品并加价予以销售牟利。就其实施的这一行为而言,同时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销售伪劣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为本案的定罪处罚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从本案的情况看,被告人於博怀销售假冒“伟哥”所得共计13万余元。按照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销售伪劣商品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根据我国《刑法》第214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第(1)项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