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引出的商标话题

发布时间:2019-09-03 23:34:15


从前几年轰动一时的美国影片《泰坦尼克号》的中、英文名称“泰坦尼克”被作为商标注册,到如今的“哈利·波特、流星花园、蜘蛛侠、星球大战”等被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小说、影片的名称越来越多的被作为商标注册。也许有人会质疑,既然小说、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小说、影片等作品的名称是否能被“非著作权所有人”注册呢?这种以他人“作品的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所有人”的“著作权”呢?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由于中国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该公约是版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的多边国际条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依据《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不论是否出版,均应在公约的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公约的最低要求。所以,。
让我们来看看《伯尔尼公约》是如何规定的。在《伯尔尼公约》中,“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以及使用电影摄影术类似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摄影作品以及使用与摄影术类似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通过《伯尔尼公约》对“文学艺术作品”的解释,我们可看到《伯尔尼公约》并未提出要保护“作品的名称”。
或许有人要问,“作品的名称”是否属于“邻接权”的保护范围?“邻接权”是国际上对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的称谓。我国《著作权法》将出版人的权利,艺术表演人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人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称做“邻接权”。“邻接权”的定义及其具体表现形式表明“邻接权”并未涉及“作品的名称”,所以“邻接权”并不保护“作品的名称”。
同时,《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中提到不论作品的表达形式如何均应受到保护。在第2条第5款中规定,由于对作品内容的选编而构成创作的汇编内容也予以保护。由此可见,《伯尔尼公约》所保护的对象是赋予思想或情感以文学艺术外观的表达,即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但并未提出要保护作品的名称。
实际上“作品名称的保护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作品名称”如被非著作权所有人在同类性质的作品上使用(例如同名小说、电影等),如果该作品名称具有独创性,且该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这时著作权人就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寻求法律救济;如果该作品名称不具有独创性,则难以寻求法律救济。
第二种情况是,当“作品的名称”如被非著作权所有人用于同名小说、电影等作品以外的其他途径(例如被用于商标注册时),不管这种使用是否具有商业目的或商业性质,,“作品的著作权所有人”对“作品的名称”不享有著作权,所以著作权所有人没有理由要求商标使用者停止使用。

编辑日期:2003-1-16

作者:吴凯 金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