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和解决

发布时间:2020-03-24 15:12:15


一、商标和域名的含义和法律性质

对于权利人而言,商标和域名均可视为一种商业标记、一种权利、一种无形资产,但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商标和域名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对商标和域名的含义和性质的正确认识,是分析两者存在冲突的前提。

商标,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柏林大会定义其性质为“用于区别个人或集体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商标示范法》中定义为“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此外,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公约中,都明确指出商标属知识产权范畴,商标权更是工业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域名,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由于IP地址缺乏直观性,不方便记忆,因此域名应运而生。可见,域名产生的初衷仅是一种互联网的身份验证,用于区分不同的权利人;但随着知识产权经济时代的到来,域名成为了企业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空间的“商标”,产生了商业价值。一般情况下,域名主要由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他特殊符号组成;在我国,域名也可以由汉字组成,我们称为“中文域名”——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符合国际标准的一种域名体系,使用上和英文域名近似,可以通过DNS解析,支持虚拟主机,电子邮件等服务。中文域名具有简单清晰、易于记忆、便于传播的优势,切实解决了中文上网的难题,已成为一种新的网络资源。为规范中文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先后出台了《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部门规章。

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在现行的国际公约中,它并未被列入知识产权的范畴;域名权能否成为一种权利,可否被视为一种知识产权,目前在学界中仍存争议。有的学者主张,域名是互联网的地址,不是知识产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或者没有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将域名作为一种名称权来对待,或将域名作为一种服务商标,视为商标在互联网领域这种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延伸保护;还有学者认为,域名在其所有人的经营下已具有了价值,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而域名本身也凝聚着所有人在相关产品或服务中包含的智力成果,所以域名是一种事实存在的知识产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将域名明确定位为民事权利的一种,这有利于对域名实施更全面的法律保护。笔者以为,域名是网络的识别符号,与商标的功能有相似之处,它既可识别来自不同经营者的互联网经营活动,又可提升经营者在互联网经营活动中的知名度,成为经营者的一个“名片”,从而产生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在肯定域名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的基础上,可以视其为地域空间上未经合法权利人的许可、在非法基础上产生所谓的“在后权”的行为导致的,即从表象上看是具有法律依据,但其本质上是侵权行为,不具合法性及正当性的权利,这种权利冲突的主要表现是“恶意抢注”。这种虚假的“在后权”,其实并不能与合法的在先权发生真正的冲突,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对这种冲突作出了明确的协调解决机制。

而所谓“实质性冲突”,是在合法基础上获得“在后权”,与已得到法律许可的“在先权”的抵触或者针对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同时由不同主体获得不同的权利而产生的冲突,是两种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的冲突,其常见的表现是域名权与注册商标在先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域名在先权的冲突,以及不同类别、不同地域的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下面,笔者通过引用具体的案例,试列举商标权与域名权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恶意抢注

所谓恶意抢注,主要是指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多发生在以“先申请先注册”为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通常表现为恶意抢注域名、恶意抢注商标等行为。这里,笔者重点列举以下两种恶意抢注行为。

1、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域名注册的行为。这是最常见的恶意抢注行为。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只抢注域名不使用,希望通过域名转让牟利。恶意抢注域名的一方在抢注域名后,并没有对域名进行实质性的使用,而抢注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以高价向商标注册人销售域名。二是利用恶意抢注的域名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即,企业利用同行业中知名商标为标识抢注域名后,在网上从事同类的经营活动,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知名商标的产品有关联而误购,这实质是一种“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2006年11月,,诉胡某恶意抢注“www. cav cn.cn”域名,并通过网站经营“家用小电器”产品,使得浏览者误以为该网站为汉洋公司或其关联企业的网站。汉洋公司认为胡某的域名抢注行为侵犯了“CAV”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其销售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 cn.cn”与汉洋公司的CAV注册商标文字部分基本相同,仅对其进行了简单的变形处理,胡某以该域名在网上发布信息,吸引客户,牟取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已构成了对汉洋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判决撤销“www.cav cn.cn”域名,胡某须赔偿汉洋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2、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将他人注册的域名的标识性部分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公司是依赖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域名成为这些公司的主要标识,但由于这些网络公司并不拥有有形的商品或传统的服务项目,故多数公司未将其域名进行商标注册或只限于个别类别注册,这就为恶意抢注商标提供了机会。像GOOGLE、百度、网易、新浪、腾讯QQ等知名网站,其域名已经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商标注册方面,仅在中国大陆,在不同类别上被抢注的现象已非常普遍。如,在我国已注册的“QQ”商标达200多个,其中由其域名持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注册的仅为117个,即约有90个“QQ”商标权是归属于其他公司或个人。又如,世界知名的互联网搜索服务商科高公司在我国仅注册了3个“GOOGLE”商标,但在其他类别上,却由其他公司和个人注册了11个“GOOGLE”商标。

(二)域名权与商标在先权的冲突

在分析“恶意抢注”的同时,我们需要指出,“抢先注册”不等同于“恶意抢注”,根据域名注册“申请在先”的原则,抢先注册是域名注册的合法手段。但在很多情况下,域名的标识性部分会与不同类别、不同地域的注册商标“巧合”地相同,这就造成域名权与注册在先的商标权冲突。如,“cmz.com”是李先生于1999年1月31日注册的域名,计划建立个人网站。不料,注册7年后竟然收到远自西班牙CMZ公司的投诉,称“CMZ”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已使用多年,拥有较高的知名度,理应对该域名拥有正当权利。但当我们看到“CMZ”字母的时候,谁会知道是个来自西班牙机械领域的知名商标昵?就如域名注册人李先生所说的:“注册时,我根本就不知道西班牙有这样一个商标,难道我在注册域名之前还要把全世界的商标查询一遍吗”?虽然“CMZ”注册商标在西班牙的历史悠久,但在中国的知名度是非常有限的,李先生对“cmz.com”域名的注册行为,只能视为“抢先注册”,而难有足够证据证明是“恶意抢注”。然而,COM域名仲裁机构最终还是将该域名的所有权判给了西班牙公司。对该案例中仲裁机构的判决,很多人认为不公平,对域名权与商标权孰重孰轻表示质疑,对如何判定两种权利的“在先性”表示疑惑。这也引发了我们对如何解决域名权与商标在先权间冲突的思考。

(三)商标权与域名在先权的冲突

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后,商标注册人才以域名的标识部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取得了商标权,此时,商标权可能会与域名在先权产生冲突。如,曾一度成为新闻热点的腾讯QQ与奇瑞QQ商标争议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四)不同类别、不同地域的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

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权利人不能排斥其他人在不同类别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在互联网中,域名的唯一性,就可能导致多个商标权利人为同一域名的归属权发生争议,在中文域名中这种争议尤为突出。如,“长城”商标在汽车、红酒、墨水等不同商品上都已注册,那么“长城”中文域名应当归属何家?仅仅遵循域名“申请在先”的原则来处理这种冲突是否合理?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