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商标注册风险

发布时间:2020-04-13 17:38:15


一、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可能发生的损害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以实质审查为原则。如果商标局认定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将依据职权驳回该注册申请。对于申请人来讲,一旦注册申请被驳回,可能发生如下损失。

1、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商标局并不退还已收取的规费。商标代理组织一般也不退还所收取的代理费。这就意味着一旦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需承担商标注册费用的损失。申请人就相同商标在几个甚至几十个类别中同时提出注册申请.如果该商标被认定为造成不良影响而驳回,其注册费的损失将是十分巨大的。

2、时间上的损失。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前.很多申请人就已经开始使用该商标。而我国商标审查所需时间较长,在这段时间内由于申请人的使用以及推广宣传。申请复审商标已经具有较大的知名度。一旦该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人以往的努力将付之东流。

而且根据《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条例》的规定,海关对商标权的保护仅限于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受海关保护力度较低。如果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即使申请人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程序使该商标核准注册.但由于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查期间较长.在此期限内将影响该商标获得海关保护的进程。

3、法律成本。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将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点:

其一,如果申请人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提出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一旦该商标被商标局驳回,根据中心打击原则,申请人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将因基础注册无效而被驳回。

其二、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28条认定为与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近似而驳回该注册申请.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驳回复审申请或者驳回复审申请理南不成立,那么该裁定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近似的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申请人已经使用该商标,那么引证商标权人可以依据该裁定主张申请人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而要求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将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较大影响。因而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注册申请被驳回。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商标注册存在一定的风险,申请人注册风险的控制力较弱,如何规避风险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重要工作内容。

二、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我国《商标法》第10条、11条、28条对注册商标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违背上述规则,商标注册申请将被商标局驳回。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拥有较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不同审查员的审查标准也是不同的。这使得申请人在申请前无法有效的掌控注册风险。笔者将商标注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总结如下:

1、与他人在先商标注册申请相近似

。首先该系统存在六个月的盲查期.对于六个月内提出的注册申请无法通过该系统查询。其次,虽然该系统可以较为准确地查询出在先注册的相同商标,但是对于近似商标的查询仍存在较大的不足。第三,该系统是通过对图形要素的描述来查询图形商标的。由于查询者与商标信息录入者对商标构成要素的认识不同,使得商标查询系统仍不能准确查询图形商标。最后,该系统对于商标使用商品类似性的查询只能精确到类别,无法精确到每一件商品,无法准确的查询到类似群组的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而在审查过程中对于近似商标与类似商品的判定依靠审查员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图形商标并无严格统一的审查标准。即使对在先注册商标的准确查询,商标局也有可能依据《商标法》第28条予以驳回。

2、违背禁止性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10条对商标做出禁止性规定。但是在商标注册申请实务中申请人不可能先知先觉熟知社会各个行业。所申请的注册商标很容易违背该规定。例如根据该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外国知名城市与造成不良影响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我国有上千个县级行政区划.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不可能对此完全熟知。对于外国知名城市更不可能全部知悉。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并没有混淆相关公众的恶意,但由于所申请商标在客观上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相同.使得该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

在审查实践中对于宗教词汇一般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然而生活中由于很多申请人并不信奉宗教.无法认识到一些已经生活化的宗教术语所蕴含的宗教含义。而这样的商标在申请过程中极易被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所驳回。例如北京某公司将其经营的网络游戏“天龙八部”申请为注册商标。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驳回了其注册申请。

3、缺乏显著性

根据《商标法》第1l条规定,说明使用商品特征、品质的标识不得作为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基本原理,根据商标与使用商品的关系分为臆造商标、叙述商标、指示商标。叙述商标和指示商标与商标使用商品关联性较强,很容易被认定为对商品特征的描述而驳回注册申请,该类商标在注册中存在一定风险。

对于臆造商标,虽然其与商标申请使用商品关联性较低。但是实践中当一件商标的知名度达到一定程度后,申请人为了保护该商标的市场价值。往往将其在所有的商品类别上注册,这时就产生一定的风险。例如“苹果”电脑在第九类商品中的电脑商品上并非对商品的描述,符合法律要求。然而要是将其推广在第31类商品巾的水果这一商品上,显然是对该商标申请使用商品的描述。

三、商标申请过程中风险的规避

针对上述注册风险,笔者总结下列注册方式规避以注册风险:

1、拆分商标各要素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审查标准》对于商标中的字母、文字、图形部分的审查标准是不同的。由于文字部分的识别性与对应性较强,申请人可以较为灵活的设计商标文字部分来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图形部分与英文字母部分确定性较差,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自由裁量性较强。即使申请人设计商标过程中刻意将其与在先申请相区别,但由于各人审美标准的不同,在审查过程中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在组合商标中一旦有单独的部分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近似或者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整个商标会被整体驳回。

由于上述风险的存在,笔者建议提出组合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将商标拆分为文字、图形、字母三个单独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即使有个别部分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影响其它部分的使用。而且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在一件商品上使用多件商标。上述商标核准注册后,可以将其组合使用达到组合商标的使用效果。采用拆分的方式提出注册申请不仅可以较好的起到回避注册风险的作用,同时增加了商标使用的灵活性。

2、商标注册申请后实际使用该商标

根据商标法理论,申请商标如果与他人在先注册申请近似或者单纯地反应了商品的特征等因素,则认定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这里所指的显著性为商标的内在显著性,又名固有显著性。但是《商标法》第十一条同时规定了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情形。这里所指的显著性指的是商标的外在显著性。笔者认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后,申请人应积极使用,做好推广宣传工作。由于商标申请期限一般长达3年左右,即使该商标被认定为不具有显著性,但经过3年的积极推广也有可能使商标的显著性达到法律要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申请明显近似的话,那么申请人应严格管理使用行为。商标的近似性审查是审查员自由裁量的过程,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商标局的驳回理由.那申请复审商标与他人商标近似这一判定即发生既判力。在这种情况下注册过程中申请人使用商标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3、通过多种法律手段保护商标权

商标申请流程一般长达3年,在此期间内申请人并不具有排他性权利。这一阶段是商标法律保护最脆弱的阶段。如果他人使用相同的商标不但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还可能使商标丧失显著性,进而成为该商品通用名称。因而笔者建议商标权人在申请过程中通过其他途径保护商标中所蕴含的无形财产。

首先可以将商标中作为美术作品或者书法作品向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版权登记。这样就通过著作权的形式确定了申请人对该图形的独占性权利。版权登记价格低廉,很多地方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版权登记时并不收取规费。而且其保护范围较广,并不受使用商品类别的限制。即使他人在不相关的类别上使用该商标也能够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只保护思想不保护表现。如果他人使用近似商标,虽然也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但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其次,可以将商标和包装装潢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鉴于我国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较强。申请外观设计可以使该标识得到较强的保护力度。而且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期限远短于商标审查期限。对专利权使用商品的类别不受限制。在侵权判定上由于存在等同原则,即使他人使用该商标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相同也会被认定为侵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该标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不符合《专利法》对专利新颖性的要求,则属于典型的垃圾专利。而且专利需要缴纳一定的年费。如果侵权人提出专利无效程序,将影响权利的实际使用效果。

综上,笔者认为在商标审查过程中虽然存在一些风险,但如果在申请前做好查询工作,并根据行业特征做出系统化的注册方案可以有效地回避上述风险,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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