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售商品行为定性的几种认识

发布时间:2020-11-03 13:31:15


  核心内容:关于销售商品行为的定性,涉及《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分类问题。学界对销售商品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的意见。以下由小编为您介绍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直接侵权说

  从法条的表述来看,虽然《商标法》第52条所列举的侵权行为“均未以‘主观过错’作为侵权构成要件,根据知识产权侵权原理,只能将这5种行为理解为‘直接侵权’”,但是,销售商品行为属于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不能仅从构成要件上的特征进行判断,而需要运用特定的标准进行说明。主张销售商品行为为直接侵权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

  1.混淆标准

  该说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和区分不同商品的来源……因此混淆(严格说应当是混淆可能性)的发生是直接商标侵权的基本构成要件”,混淆的可能性是划分商标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标准。具体到销售商品行为,“由于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均会导致接受商品者的混淆,如向下手经营者提供该商品,一般也能合理预期到下手经营者会向消费者提供、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直接侵权’”。

  从行为的效果上讲,“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使用标准

  该说认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是被告的行为是否进入商标禁止权范围之内,即是否属于《商标法》上的禁止使用商标的情形。具体到销售商品行为,“商标法特别列明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本身也是使用行为的一种”。

  从行为的性质上讲,“这类侵权行为直接将特定标志作为识别性标志使用,与商标权人的商标存在混淆的可能性,直接影响到了商标的标识功能和区别功能,可以把它称为‘直接侵权行为’”。

  由于“商标使用最普遍的现象是销售,这是商业中的典型使用”,因此,销售商品行为“属于一种商品流通环节中使用商标的侵权行为”,是一种与在商品生产环节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相并列的商标直接侵权行为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