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第三次修改亮点

发布时间:2019-08-31 16:04:15


  核心内容:1995年制定的《商标评审规则》,继2002年、2005年两次修改之后,。这是如此次征求意见后顺利通过,新规则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稿大幅缩短了补正期限和补充证据期限。将补正期限由过去的三十日缩短为十五日,将补充证据期限由原来的三个月缩短为三十日。

  对此,业内人士多有微词。认为将影响商标评审的质量。特别是对涉外案件影响大,因为代理律师和外国客户之间需要有一个沟通的过程。

  证据未经质证不予采信

  与2005年版的评审规则相比,此次共计修改59条,其中删除12条,增加7条,在规则条目总数上比2005版减少了5条。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情况,制订相应的细化规定和补充规定;二是结合评审工作实际需要,对评审规则在实施过程中不适应评审工作需要的规定作了删减、修订,对评审工作亟需规范的,作了增补规定;三是对评审规则中有关用语进行修订,并对有关条文序号进行调整、理顺。

  此次修改的内容之一,是适应诉讼法修改及实践中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客观需求,增加了证据形式的规定,并在其中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形式;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证据采信,明确规定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采信。

  对此,多位业内专家在接受报刊媒体采访时都肯定了其积极意义。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义彪认为,采纳电子证据是大势所趋,这种方式肯定会更便捷,。

  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罗正红认为,明确规定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予采信,堪称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居间裁判人,给了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进行质证,程序上更透明,裁判结果也才会更有说服力。”

  黄义彪也认为,这项修改是参照了诉讼法的要求,对证据进行质证是完全合理的。按照现有规定,在与民诉法的衔接上,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在实践中不太好处理。因此,修改内容最终是要和诉讼法的要求相对一致。

  删除“争议案件”表述

  本次修法还对规则中容易引起歧义的规定予以修正,对相关措辞予以统一规范。比如删除了“争议案件”的表述,将“审理商标争议案件”改为“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就是为了避免引起歧义。

  对此,中国首位商标法博士、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黄晖认为,“争议”本身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作为法律语言,这一提法不是很科学,对此,新商标法中已将“商标争议”这种表述形式进行了更改,以避免人们产生歧义。这次修改也是为了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

  此次修改后的另一变化,是将“公开评审”修改为“口头审理”。原规则中与“公开评审”相关的规定,此次均被删除。

  对此,黄义彪认为,这也应当算是一个进步,“以往许多审理是书面审,现在口头审给了双方一个公平的机会,更加便于双方的实际参与。”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认为,这一表述形式跟专利法保持了一致。“但二者的实质是一样的,此前在实践中也一直是这么操作的。”

  缩短时限规定受质疑

  与此同时,对于此次建议稿中的部分修改内容,多位业内专家也表达了不同意见。比如,建议稿提出:根据新商标法关于审限的规定,将补正期限由过去的三十日缩短为十五日,将补充证据期限由原来的三个月缩短为三十日。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认为,新商标法中涉及到异议、复审等一系列规定,都规定了时效,此次修改应该是为了保证时间而做出的相应调整。但缩短时限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如何更好地落实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