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关于商标权的质押释义

发布时间:2019-08-04 01:00:15


  核心提示:不动产曾经是最有价值的一种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抵押形式相对优先得到发展。但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结果是,动产、权利(特别是知识产权)的担保融资地位日益重要。因此,小编今天为大家介绍商标权质押的相关知识。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不动产曾经是最有价值的一种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抵押形式相对优先得到发展。但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结果是,动产、权利(特别是知识产权)的担保融资地位日益重要。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广大中小企业欠缺不动产或有形资产,如果允许其以动产或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融资,对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意义重大。

  我国1995年《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必须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必须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一旦商标专用权被质押,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被质押的权利。现实中,由于客观和主观方面存在一些障碍,我国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发展十分缓慢,应用并不广泛。其实,即便是在已建立成熟担保交易法律体系的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权担保融资所发挥的作用也相当有限。

  商标权担保融资得不到充分发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是商标专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具有特殊性,而潜在贷款人对特殊属性缺乏了解,导致财产估值方面存在困难:另一个是调整商标担保权益的法律尚不健全,在制度方面形成了一些障碍。商标专用权的特定风险

  (一)无法回避的估值风险

  商标权具有时间性、专有性、地域性,其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贷款人通常缺乏商标权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于出质商标专用权的真实内在价值很难把握和估价,也无从测知其收益和风险,面临着很高的监控成本,客观上加大了贷款成本。

  1、财产自主性及有效性不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存在依赖于对法定条件的满足,而这些条件是否完全满足却可能随时被质疑。目前,按照法律规定,我国商标权有效期间为10年,而在有效期间可能会因仲裁或诉讼被确定为无效、侵权,工商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封存或收缴侵权人的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或包装上的标识等行政处罚手段或行政强制施。商标权10年有效期届满可以申请续展,但有时也可能会届时未进行续展而失效。

  2、财产现价与未来价值存在较大差别。不同的商标,例如,使用百年以上并为消费者所喜爱的品牌和一些新近注册的中小企业的商标,其现实价值差别较大。新近注册商标的知识型、技术型企业,具有极强成长价值,其商标、企业品牌的未来潜在价值可能非常大,但却只有在其目标市场所接受之后,价值才有可能确定。例如“谷歌”(google)、“百度”(baidu)等IT企业,刚刚成立网站时的市场价值与今天的市场价值不可同日而语。

  3、财产收益无从测度。商标专用权对借款人的有用性与其对非所有人的可利用性(可转让性)是不同的。商标权的价值可能会依赖于所有者、管理者、特许使用者的技能,或者产品本身的质量标准或生产流程。质权人可能并不具备同样的管理水平和生产技能。

  4、不同的权益难以分割、界定。商标专用权质押,是商标权益质押,还是商标专用权所蕴含的特许使用费抵押,很难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形式的对价,是一个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很重要的“衍生权利”。这些权利并非知识产权,而是因被许可人使用知识产权所产生的一种应收账款。

  很明显,贷款人如果接受商标专有权担保融资,就应当具备评估此类财产做担保所产生风险的技能。在建立了现代担保融资体系的国家或地区,商业信贷人已经积累了对存货及应收账款等高“流动性”资产担保放款的技能。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日趋关注,评估商标权的技能也可以逐渐达到同样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