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法(下)

发布时间:2019-08-21 08:35:15


46.(1)续展 根据本法注册的商标在该商标注册或最后续展之日起的十五年内可以续展。

(2)续展通知 如果注册商标在满十五年后或最后续展后四个月内没有续展,注册员将通知商标注册人或其代表,说明如果在收到通知后四个月内不交续展费,该注册商标将被注销。

(3)没有续展 如在通知规定的不可延长的时间内未交续展费,注册员将注销该商标。

(4)续展的有效期 如在通知的时间内按照本条规定交纳续展费,续展在根据上述(1)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的第二天起生效。

47.(1)续展延期 如果注册员认为有需要延长本法或其他法的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的情形存在,除非本法有相反的规定,注册员可以在给他人通知后延长期限。

(2)条件 除非缴纳了规定的费用且注册员认为未在规定的期限或延长的期限内申请延期是无法合理避免的,否则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或注册员依上述(1)作出的延长期届满时所作出的延期申请不予批准。

48.(1)可转让的商标 商标,不论其是否已注册,不论是否与商业信誉相联

系,不论是否涉及到该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服务范围的全部或部分,均认为是可以转让的。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时 上述(1)中的规定不能排除多人同时使用混淆商标而使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3)转让注册 如果注册员认为商标转让的证据充分且受让人根据本法30(g)提供了有关注册该转让商标的注册申请,则应对该转让商标进行注册。

49.目的的改变 如果一个标记被作为商标按照本法第2条有关证明商标或商标定义中提到的任何目的或任何方式使用,则该商标将不会因为其使用人或其前任的对该商标的使用目的获得方式的改变而无效。

50.(1)注册使用人 非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成为该商标全部或部分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注册使用人。

(2)准许使用的定义 根据注册内容以注册使用人名义在其生产、销售、出租、雇佣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或根据第40条(2)以注册使用人名义使用意向商标的行为是本条中所指的商标准许使用行为。

(3)准许使用的效力 根据本法宗旨,以注册使用人的名义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和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4)要求商标注册人进行诉讼 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使用人的协议,注册商标使用人可以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关于该注册商标的侵权进行诉讼。如果商标注册人在得到通知后两个月内拒绝或忽略了诉讼,注册商标使用人可以象商标所有人一样以其名义对商标侵权进行诉讼并将注册商标所有人作为被告。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没有参加诉讼,则其虽为被告但不承担任何费用。

(5)申请 商标注册人或商标使用人可以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或之后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员提出商标使用人的申请,并应向注.册员书面提供以下文件:

(a)现存或意向性的商标注册人与商标使用人的详细关系,包括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根据其与商标使用人的关系所确定的对商标准用程度的许可;

(b)拟注册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声明;

(c)与拟注册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准许使用的方式或地区及其他所相关的情形所作的条件要求或限制;

(d)准许使用的拟定期限的条款;

(e)注册员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信息或证据。

(6)保密 注册员应按照申请人根据上述(5)规定要求采取措施保证不向外公开与商标申请有关的任何文件、信息或证据(不包括登记注册的有关信息),。

(7)注册 如果注册员认为拟使用该商标的人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的对该商标的使用不违背社会公众利益且符合其他要求,注册员可以依上述(5)提出的申请,准许拟使用该商标的人作为注册使用人将该商标使用于在申请中提出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有必要,他可以对申请有关内容附加条件或加以限制。

(8)注册时间 拟使用商标人被准许为商标使用人后,如果该商标获准注册,拟使用该商标人则被注册为商标使用人;如果该商标未注册,在该商标注册后,拟使用该商标人被注册为商标使用人。注册员将该注册通知该商标的其他注册使用人。

(9)注册的变化 注册员如果认为在任何情形下商标使用人注册的变化不违背社会公众利益,可根据商标注册的书面申请在给注册人或其他注册使用人发出通知一个月后,改变商标注册使用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或注册使用的其他条件或限制。

(10)撤销商标注册使用人的注册可能被撤销:

(a)注册员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他注册使用人的书面申请撤销;

(b)注册员根据已撤销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注册撤销;

,并发给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注册使用人通知:

(i)商标注册使用人不按照准许的方式使用该商标,或以导致欺骗或混淆的方式使用该商标;

(ii)注册商标所用人或商标注册使用人错误描述或隐瞒事实,取得注册使用人资格;

(iii)在商标使用人注册后,情势变更足以使注册员在注册日因该情势而拒绝商标使用的注册;

(iv)该注册不应影响申请人在其参与的其他合同中的利益。

(11)无权转让 依本章规定获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使用人无权再转让该商标的使用权。

(12)受不利影响的人 注册员不享有未给他人或其代理人听证机会的情况下根据本法行使可能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的自由裁量权。

51.(1)关联公司对商标的使用 如果一个公司与在加拿大使用的关于医药制剂的商标的注册人是关联公司,该公司对商标或混淆商标在医药制剂方面的:

(a)直接或间接从公司取得的使用;或

(b)以附有该公司或销售商名称的包装为在加拿大销售而进行买卖、分销或广告,均与本法中的注册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2)成份的不同 如果医药制剂方法被国家卫生福利部长以公报形式公开且足以与上述(1)中的注册人在加拿大使用该商标的药品的成份相区别,则上述(1)不适用于其他公司在该医药制剂中对该商标或混淆商标的使用,因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可能对人体有害。

(3)本条中的“医药制剂”指:

(a)任何用于下列用途的经过加工、销售或说明的物质或其组合:

(i)诊断、治疗、缓解或防治人或动物的疾病或精神失常或其他症状;

(ii)根治、校正或调整人或动物的器官功能;

(b)任何用于配制或制造上述(a)中所指的物质或其组合的物质。

但是,不包括与食品和药品法所公开表述的被长期用作药品的物质或其组合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物质或其组合。

52 如果有管辖权,在进口到加拿大或拟在加拿大流通的商品上使用,或商品上表明商品原产地的标志不合法,。

(2)担保 在根据上述(1)作出判令前,原告或申请人应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应能补偿商品所有人或收货人因该判令而可能承担的损失及根据判令对该商品保管期间应承担的其他费用。

(3)留置 ,则在该判决作出之前的任何关于该商品的留置均无效,但与该判决的正当执行相一致的留置除外。

(4)进口的禁止 、商号或标明出处的商品的进口或流通是违背本法的,。

(5)申请人 ,判决可以公告的形式作出,也可以单方面作出。

53救济权 ,则有权根据情形需要以判令的形式救济或补偿损失,、包装、标识、广告物品和使用的其他物品。

54.(1)证据 注册员官方保管的任何证据文件或其摘录的可以复印件的形式提供的,但须经过注册员证明为真实的。

(2)条款 经注册员证明为真实的关于注册的记载事项的文件的复印件可视作真实有效的证据。

(3)经注册员证明为真实的商标注册记录的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商标所有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及注册商标使用地区的证据。

(4)经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威机关证实的在1954年7月1日之前的有关商标记载事项或提交的文件可视作证据并且与根据本法由注册员证明真实的证据有同等效力。

55

或补救的实施的行为与诉讼均有管辖权。

56.(1)上诉 。

(2)法律程序 上述(1)中所指上诉应在注册员处备案,。

(3)通知商标所有人 上诉人应在上述(1)限定或准许的时间内以挂号信的形式通知争议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及注册员裁定中涉及的其他人。

(4)公开通知 。

(5)其他证据 根据上述(1)提出的上诉,,。

57 根据注册员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申请,,若其认为注册商标记载事项在该申请提出时不能准确表达或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有权判令该注册事项无效或加以改变。

(2)限制 根据本条,任何人无权就注册员作出的其已知且已上诉过的决定再提起诉讼。

58.如何提起诉讼 本法57条规定的上诉可以通过书面动议或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进行的反诉,或根据本法提出的其他补救声明等形式提起。

59.救济理由的通知 (1)在根据56条通过上诉书形式或根据57条通过动议提起的上诉提起后,该上诉书或申请应表明要求救济的充分的事实理由。

(2)答辩 上述(1)中的上诉书或申请中涉及的被上诉人在接到上诉书或申请附件后,如果该人准备反驳该上诉书或申请,。

(3)听证 ,依上诉或申请提起的诉讼程序根据以宣誓形式作出的证据进行听证并作出决定;当事人的规定或实践展开程序,包括采纳口头证据或其他决定中涉及事项。

60.注册员移交文件 根据本法50条(6)规定,,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并交纳相关费用,。

61.判决备案 。

62.执行 本法由消费者及社团事务部部长负责执行。

63.(1)注册员 商标注册员由内阁总督任命,在任职期间由内阁总督决定其年薪,对消费者及社团事务部部长负责。

(2)代理注册员 注册员不在或不能工作或注册员办公室空缺时,注册员的职权、责任由消费者及社团事务部部长指定的代理注册员行使。

(3)助手 经请示部长,注册员有权委托其认为有资格的他人行使其或承担其根据本法所有的职权和责任,但本条中的委托权除外。

(4)上诉 任何人可以对被授权人根据上述(3)作出的决定提起与对注册员根据本法作出的决定提起上诉的方式与条件相同的上诉。

64.注册公告 注册员根据本法定期公告注册商标及其变化的情况,并应在公告中披露其制定的可作为以后解决类似问题的判例的规定细节。

65.规定 为实现本法宗旨,内阁总督有权制定本法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关于下列事项的规定:

(a)根据本法的注册人、索引和记载事项的形式;

(b)注册申请的形式;

(c)商标转让、许可、放弃专用权、判决及其他关于商标的文件的登记;

(d)注册证的内容与形式;

(e)有关费用的交纳及其数额。

66.(1)期限的延长 如果注册机关在本法规定期间届满日停止办公,则该期间顺延至注册机关下一个工作日.

(2)商标局不办公 注册机关每周六、节假日及部长下令停止办公的日期停止办公。

(3)公告 有关部长作出的不办公命令在作出后应尽早在商标定期刊物上公告。

编辑日期:1999-10

作者:郝玉强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