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堂”案一审判决下达

发布时间:2019-11-19 18:01:15


本报讯 (记者崔文宇北京报道)本报曾经报道过的 “老字号‘大宁堂’商标归属起纷争”(详见本报6月9日第五版)事件,日前有了最新进展。近日,,大宁堂药业使用“大宁堂”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驳回山西省药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山西省药材公司于1955年成立,其下属单位包括太原中药厂和太原大宁堂药店。2000年,省药材公司在国家工商部门注册了“大宁堂”文字及图案商标。山西省药材公司认为,大宁堂药业将与自己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大宁堂”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侵权。
太原市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则认为,太原中药厂前身为大宁堂药铺,以制售傅山先生秘制的“和合丸”等药闻名,自己至今仍制造这些产品,并获得这些中药的保护品种证书,理应成为“大宁堂”的继承人。1999年,太原中药厂经职代会讨论和省药监局同意,成立了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当时省药材公司对此曾提出异议,由于当时自己隶属于省药材公司,才被迫变更名称为“山西泰源药业有限公司”。此后,省药材公司才将“大宁堂”进行商标注册,这种行为属于恶意抢注。
,省药材公司的“大宁堂”商标于2000年注册,大宁堂药业此前已合法登记并使用了现在的企业名称。同时,由于“大宁堂”商标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能跨类保护。,省药材公司是药品经营企业,大宁堂药业是药品生产企业,经营范围不同,后者使用“大宁堂”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