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佛斯在华维护品牌权益 赢得最后胜利

发布时间:2019-08-09 13:08:15


  总部设在丹麦的跨国公司丹佛斯,近日在一起商标侵权的案件中获得最终胜利,至此,丹佛斯在历时1年多的案件审理中最终胜诉。

  在接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完全支持丹佛斯的主要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书时,丹佛斯中国区总裁鲍尔森(MogensPaulsen)表示:“丹佛斯与中国各级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方面有着良好的合作经历,令人鼓舞。事实充分证明,中国司法部门的确在认真遵循世贸组织有关规则,保护在华投资外商的知识产权。”

  丹佛斯集团是在制冷与空调、供热和水处理、传动控制等领域内居世界领先地位的国际知名制造商。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丹佛斯带着享誉全球的“丹佛斯”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并通过其一流的技术以及诚信服务为广大中国客户提供高品质的节能产品,成功地塑造了丹佛斯在华市场上的企业和品牌形象。

  两年前,丹佛斯发现山东省的一家公司公然滥用丹佛斯的中文名称,径直使用丹佛斯中文名注册公司,并在市场上销售标有中文丹佛斯的产品。这是一起严重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对丹佛斯的品牌造成严重损害。

  在2005年丹麦政府高级代表团访华期间的中丹双边会谈中,。2006年4月,丹佛斯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提出民事诉讼,随后这家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06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其后,这家设在山东的侵权公司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06年11月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认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此后于2006年12月底,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正式宣布一审判决结果,对丹佛斯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责令被告公司:(1)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丹佛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涉案含有“丹佛斯”字样的企业名称;(2)注销侵权域名;(3)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4)赔偿丹佛斯公司经济损失十五万元人民币,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费用两万元。

  这家山东公司在2007年初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6月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家山东公司完全败诉,并将支付所有一审和二审案件审理费,丹佛斯最终打赢了这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