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纠纷引发证据效力争议

发布时间:2020-10-09 15:26:15


GmbH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双方在该诉的前几回合中都存有误解。

  该诉始于1996年,当时大西洋富田(Atlantic Richfield)公司提出将ARCOL一词注册为“化学物质和食品”的共同体商标的申请。Kaul对此提出了异议,声称这一商标与其之前注册过的共同体商标CAPOL存有混淆的可能,并用于同一目的。OHIM异议处驳回了Kaul的异议请求,并做出了对大西洋富田公司有利的裁决。

  之后,Kaul向OHIM上诉委员会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据显示,基于驰名特性,CAPOL被赋予了更多的保护。异议处对Kaul的上诉请求提出反对,称不允许使用未向异议处提交的证据。

,称上诉委员会违反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的义务。CFI认为Kaul的请求于法有据,。OHIM随后对CFI的裁决向ECJ提起上诉请求。

  ECJ告知OHIM和CFI,表示双方都有误解。经审理,ECJ判定,上诉委员会错在误认为不允许审理未向异议处提交的证据,而CFI则错在误认为上诉委员会有义务听取新的证据。

  这意味着,是否使用该证据,完全取决于上诉委员会自身的决定,这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编译自世界知识产权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