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维持初审法院商标申请案判决

发布时间:2019-08-07 09:50:15


  2000年,Celltech公司向OHIM提出将该公司名称注册为共同体商标(CTM)的申请,并将用于尼斯协定中的第5、10、42类商品,涵盖制药仪器和设备。

  OHIM驳回了该申请,认为该商标由“cell”和“tech(technology一词的缩写)”两个词组成,符合语法规则:“……不作为申请者的商品和服务原产地标识,因为它们都属于cell technology(细胞技术)的范围。”

  在上诉过程中,OHIM第二上诉委员会同样驳回了Celltech的申请。

  之后,,。CFI注意到上诉委员会对该标识缺乏显著特性做出了认定,并认为其首先需要明确上诉委员会是否表明该商标是对产品和服务的描述性说明。

  CFI也认为CELLTECH至少有一种意思是“cell technology”,不过上诉委员会并未表明CELLTECH是所申请商标所用于的产品和服务的描述性说明。因此,OHIM的判决被认定无效。

  OHIM对此判决表示不服,遂提起上诉。其所持有的5项理由全部被ECJ驳回。ECJ维持了CIF的判决,并驳回了OHIM的判决,允许Celltech公司将CELLTECH作为商标注册。(编译自世界知识产权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