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不能转移给学校

发布时间:2020-05-24 22:58:15


  案例介绍: 一天上午,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刘x颖、华x刚课间休息时在操坪里嬉戏。刘x颖用扎头发的橡皮做成的弹弓夹住小石子,对着不远处的一个矿泉水瓶射击,华x刚则在刘的右前方对其进行指点。谁料“叭”的一声,射出的小石子击中了华的右眼。华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6天,用去医疗费3408元。医院诊断他的伤情为:左眼角膜粘连性白斑,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眼球视网膜挫伤。经法医鉴定,华为七级伤残。由于华的父母就华的损害赔偿问题与刘的父母及学校争议较大,便起诉

点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学校对华x刚的损伤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监护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应承担监护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只能承担与其未尽教育、管理、保护之责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校学习接受教育而转移给学校。我国法律规定的监护制度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身份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其次,依照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之责而非监护之责。《教育法》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问题作了原则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还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职责。如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之责,则证明学校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更是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小学对课间休息的未成年学生采用的是放任自由的活动方式,而不是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以致刘x颖在课间休息时实施以弹弓射击石子这种对自己和他人都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时,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进行告诫、制止,结果导致华x刚受伤,学校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就本案而言,对华x刚受到的损伤,应由刘x颖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