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车祸致伤“双赔”能否“喊停”?

发布时间:2019-08-08 23:38:15


</script> 案件:

 吴某为山东某市一家食品厂职工。2008年12月5日,吴某下班途中,骑自行车在路上正常行驶。突然,马路对面的一辆轿车冲过来将吴某撞倒。交警于当年12月19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轿车驾驶员王某违章逆行,对这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吴某据此获得了王某20万元的赔偿。

 吴某出院后,,同时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二级伤残。于是,吴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各种费用共计15万元。而该食品厂坚持认为同一伤害不能获得两次赔偿。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了吴某的请求,但一审、。

辨析:

 这起案例凸显的问题是,在职工上下班途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后能否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由于目前法律的空白导致实践中的混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案。

 “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的,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性质不同,并不冲突,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芳认为,根据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工伤职工重复享受赔偿显然超过了工伤职工的损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允许工伤职工获得差额赔偿。

 “但是,持这种观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金英杰对记者说,有的是根据当地的规定,如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 “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 (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4条规定: “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返还。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金英杰强调说: “有的地方依据的是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给付的,工伤保险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费用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工伤保险机构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该 《试行办法》在 《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已经废止,但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 ‘双赔’问题作出规定,因而有些地方仍然沿用《试行办法》的规定来处理。”

 金英杰说,由于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即使在同一个地方,也可能出现不同部门规定相互冲突的情形。 《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不能 “双赔”。而原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则规定:“2007年11月9日后发生的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从该规定看,似乎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互不影响,也就是可以‘双赔’。”金英杰说。

  但在实践中,据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介绍,农民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援助律师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待遇时,工作人员告知必须先通过民事程序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日前出台的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意见 (征求意见稿)将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排除在工伤之外,依据之一就是实践中 “双赔”状况的存在。对此,全国律协法律援助与公益事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佟丽华认为并不妥当。她认为: “即使取消了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交通事故为工伤,仍然存在着其他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 ‘双赔’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没能从法理根源上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