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开辟一片权利晴空

发布时间:2019-09-01 09:41:15


</script>   一直以来,摄影被称为“快门艺术”,摄影作品承载着人们对美的追求与记忆。针对近年来我国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频发的问题,为了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简称集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条文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摄影作品的认定条件

  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五)摄影作品。

  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专家观点:

  黄武双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

  摄影作品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要求摄影作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要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单纯的翻拍结果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要具有适量的创造性。对摄影作品而言,创造性要求作品必须能体现摄影师的艺术观点与创造力,越是花费了更多摄影师精力的照片,越是体现摄影师个人选择和判断的照片,越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因此,证件照、一般的留影不能认定为摄影作品。二是具有可复制性。可复制性要求摄影作品必须能以某种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能复制多份,并能被人感知。我国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进行了具体界定:即指借助器械在感官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可以在借助器械的前提下在感官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进行复制。三是具有表达性。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

  金海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研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摄影作品应当具备3个基本条件: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情感本身。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者对思想的表达,应当体现自己的取舍、选择与安排。独创性不仅要求由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完成的,而且要求其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作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表达。

  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国法律要求摄影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艺术创造性,像证件照之类的就不被认为属于摄影作品。当然,人们也不应拘泥于其中的“艺术作品”字样,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的一些摄影作品,恰恰可能是科学领域的作品,或者某种产品的照片。

  林子英

  法律上对摄影作品的定义比较清晰,首先要明确该作品具有独创性。同时,还要具有可复制性,即它要符合实施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这个角度理解,翻拍的照片就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从审判实践来看,构成摄影作品的因素在于:摄影作品的创作主要体现在拍摄者对拍摄地点、拍摄对象、拍摄角度、光线明暗等的选择上。即使在相同的拍摄地点拍摄同样的景观,如果拍摄者选择不同的拍摄角度和光线,拍摄完成的作品也是不同的。一幅作品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明暗光线的使用,会产生不同的艺术效果,会给人以不同的认知感受。审判实践中,对摄影作品的把握尺度相对比较宽松,或者说对其独创性的要求不是很高。

  职务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专家点评:

  黄武双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务作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一般职务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作者(雇员),单位在业务范围内可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这种权利归属为一般原则,要求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必须是单位的工作人员。作品必须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