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不能回避和行政不作为

发布时间:2019-11-28 11:12:15


  核心内容:如果国家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工作的方面有行政不作为,或者选择了回避手段,而导致了最后的问题严重,事态发展恶劣,那么不再单单是失职的问题。这样的行为的后果是需要国家进行赔偿,下文就是关于国家赔偿也不能选择回避,行政不作为,要积极应对,小编希望下文可以帮助到您。

  曾在海南省发生一起5死1伤的特大命案。案件因两民警“怠于受理凶手的投案自首,引发后续命案”而备受关注。,提起349万余元的国家赔偿要求。此举得到多名行政法学者的支持:尽管具体数额有待商议,但案件本身却对修改《国家赔偿法》“具有提示意义”。

  现有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概念阐释,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如何证明违法行使职权?“只有经过司法审查程序被确认违法的行为”才算数。这就带来了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由于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当地的公职人员是否违法行政由当地司法机关来认定,事实上会面临很多问题,从而大大缩小了国家赔偿的范围。

  现实生活中,别说“行政不作为”未能引入国家赔偿范围,甚至连法律规定“行政乱作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也很难获得国家赔偿。目前,国家赔偿的范围,事实上几乎完全局限在实在无法推责的司法案件上。

  自2008年10月《国家赔偿法》修法启动以来,经过几次修正,仍面临争议,争议的焦点还是“刑拘”的赔偿上面,对行政不当所造成的赔偿,远没有提到应有的认识高度。而从“应该受益却没有受益”的角度看,生活中民众接触更多的,还是行政赔偿难题。

  从受益者角度来看,国家赔偿范围能否从纯司法、纯行政,向泛司法、泛行政行为延伸,都成了一个很紧迫的难题。当前,有的政府机关发文件为当地“重点企业”的集资、营销鸣锣开道,而公众出于对政府的信任而支持企业,最终却被企业所骗;还有一些执法单位,大量雇用社会人员辅助执法,当这些人的违法行为给百姓带来损失后,执法单位又往往以临时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这样的间接行政或司法行为,如果惹出了乱子,势必也牵涉国家赔偿问题,修订中同样应该予以关注。

  修法是一件大事,不能仅仅从概念的意义上满足于“比以前进步了多少”,更应着眼于国家赔偿在现实中的复杂性,从法律对象的角度考虑问题,从受益面和受益度两个方面,来体现法律和制度设计的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