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的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9-08-13 11:20:15


  资料图片:2010年6月21日,。,张立勇院长向赵作海鞠躬致歉。

,公布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财政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2010年4月29日,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财政部门收到支付申请后依法支付;并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先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再由财政部门拨付给赔偿义务机关,与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一致。为此,需要对《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做全面修改,制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问:哪些费用属于国家赔偿费用?

  答:条例规定,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具体包括国家赔偿法第33条至第36条规定的下列费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给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等。

  问:条例在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为保障赔偿请求人及时、足额获得国家赔偿费用,条例规定,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问:赔偿请求人如何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要求,并为方便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费用,条例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凭书面申请、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身份证明,即可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费用;并可以口头申请。

  问: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如何处理?

  答:为方便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费用,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支付申请后,条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受理: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赔偿费用支付期限,自赔偿受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