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醉酒杀人赔偿责任国家负?

发布时间:2019-08-04 09:49:15


  核心内容: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的,但是如果警察这类公务人员是在喝醉酒的情况下杀人,那么应该如何界定这个赔偿的事项问题?国家需要承担责任吗?小编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广西平南警察胡某酒后持枪杀人案持续引发关注。据报道,事发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受害者家属协商赔偿问题,初步方案是政府先行代赔70余万元。起初,家属未同意,11月8日,家属表示已接受70万元赔偿。针对政府代赔问题,有人认为,政府赔偿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否则即是“滥用纳税人钱”。政府赔偿不能免除醉酒警察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那么,什么是国家赔偿?胡某醉酒杀人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责任属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政府是否应该先行对受害人代赔?

  国家赔偿的界定

  问题:什么是国家赔偿?胡某醉酒杀人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责任属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律师: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侵害人身权的情形是指: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因此,判断胡某醉酒杀人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应当判断胡某是否因行使职权从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如果不是,则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在之前的案例中,,作出过相应裁定。如2009年,云南蒙自公安民警吉忠春醉酒后驾车与人发生碰撞,争执过程中该警察掏出随身携带的手枪连开三枪,造成一人当场死亡。。

  就本次事件而言,据相关报道,该案的发生是由于胡某晚上与朋友出去饮酒,酒后到食品店因买不到奶茶而耍酒疯,进而滥杀无辜。可以说,胡某的行为和行使职权根本完全无关。胡某醉酒杀人行为并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依法不应当由国家进行赔偿。

  政府先行代赔是否合理合法

  问题:平南政府替胡某先行代赔是否合理合法?政府代赔能否免除胡某的个人赔偿责任?

  律师:在本案中,因胡某杀人、伤人行为与执行公务无关,当地政府无需为胡某非行使职权时的错误埋单,因此政府部门无需作为赔偿主体。

  但在事发后,基本事实已初步确定的情况下,出于对受害人救助和安抚的考虑,同时考虑到依照法律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间太长,当地政府积极主动地愿意出面,代犯罪嫌疑人先行赔付,体现了当地政府对受害人所受伤害的重视,也体现了当地政府对善后工作的重视和对善后处理的积极态度,无论从情理角度还是法律角度,当地政府的行为当无可厚非。

  而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当地政府的赔偿只是先行代犯罪嫌疑人赔付,而非政府直接赔偿,即所谓的国家赔偿。政府代赔并不能免除犯罪嫌疑人胡某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代犯罪嫌疑人支付的赔偿多少,即政府将来需要向犯罪嫌疑人追偿的具体数额。当地政府在支付相关赔偿后,要做好对犯罪嫌疑人的追偿工作,避免滥用纳税人的钱。

  当然,为避免群众质疑,当地政府应当向群众公开代赔方案,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取得受害者和广大群众的支持和信任。

  同时,当地政府先行代赔不能免除胡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两码事,不能混淆。有媒体总结道,先赔款平息事端,再谈如何追责改善,已经成为部分地方政府几乎条件反射似的解决方式。但是在赔款平息事端后,后续能否还有追责改善就得打个问号了。,受害者家属为了拿到钱也很难持续追究。

  因此,当地政府要切实防止其代赔行为脱离法律和道义含义,变质为维稳的手段,从而导致胡某追责被淡化甚至不被追责。

  当地政府不是本案赔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