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无故突然夭折

发布时间:2019-08-24 06:15:15


  中新新疆网11月9日电 孩子出生未满半月,却在医院记录“健康状况良好”的情况下突然死亡。孩子的父母含泪状告医院,最终获赔18万元。

  2004年8月,就要做妈妈的靳彩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石河子一家医院,入住该院妇产科待产。

  两天之后,医院对靳彩实施了剖宫产手术,孩子顺利降生。“孩子出生当天,身体很虚弱。”靳彩回忆说,“孩子吃不下东西,一喝奶水就吐。”孩子的异常情况经医院诊断,确诊为“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第二天孩子被送往儿科治疗。

  一周之后,医院告知靳彩“孩子已病愈”,在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中写明:“新生儿健康状况良好,产时没有任何并发症。”

  又过了六天,靳彩准备带着儿子一起出院,却发生了意外。当日中午1点,孩子突然口周青紫,四肢瘫软,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这一天,正值孩子出生第14天。在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导致孩子死亡的疾病为: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

  “医院诊断孩子已痊愈,怎么会突发病离世?”这突如其来的打击让靳彩夫妇无法承受,“医院对孩子的死亡诊断与他们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相矛盾。”靳彩夫妇认为是医院的诊疗过错延误了孩子治疗,导致孩子死亡。

  在与医院交涉无果后,2006年4月,靳彩夫妇将医院告上法庭,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要求医院对孩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方,医院辩称:对孩子的诊断和治疗并不存在过错,诊疗行为和孩子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新疆石河子医学会对这起医患纠纷进行鉴定,结论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靳彩夫妇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再次鉴定。

。因医院方不能提交经管医生陈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由于医院无法提交该案经管医生的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孩子的死亡,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医院给予靳彩夫妇损失赔偿共计18.53万元。

  医院认为,“孩子住院期间,医护人员尽心尽责实施治疗,治疗行为无任何不当”,,并称,孩子住院过程中的诊断、治疗方案均由上级医师决定,陈某只是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做辅助性工作,并不是实施医疗行为的主体。

  近日,农八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