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儿能否获得104万天价赔款?

发布时间:2020-07-25 23:32:15


  早产儿能否获得104万天价赔款?

  婴儿一出生便“劫难”重重,病魔缠身,家长将怀疑的矛头对准了入住的兴宁市某医院,认定是医院对孩子的救治不当所致。2007年1月,年仅2岁的原告,索赔104万元的天价。此案因索赔数额巨大,曾在当地轰动一时。

  近日,审判下落下帷幕。医院存在过错吗?婴孩及其监护人能否拿到104万赔款?

  先兆流产,新生儿“劫难”重重

  2005年3月21日,明明的母亲因出现先兆流产,入住兴宁市某医院就诊。次日10时40分,明明出生。不久即出现不良症状,马上被转入医院儿科救治,经医院诊断为:早产低体重儿,吸入性呼吸衰竭。医院对婴儿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治疗措施,但其病情一直未见好转。无奈之下,医院告知婴儿的家属转上级医院救治,但家属不同意。

  在医院住院期间,明明的病情恶化,出现了吸入性肺炎、呼吸衰竭、新生儿黄疸及双目失明、四肢瘫痪等症状并一度危及生命。医院诊断为:1.早产低体重儿。2.吸入性肺炎。3.新生儿硬肿症。4.新生儿黄疸。同年3月28日,明明出院,并于2006年2月23日由其家属带往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明明的病情为“早期产儿视网膜病V期”。同时,经广东阳光司法鉴定所鉴定,明明为一级盲和一级肢残。明明的家属听闻鉴定结果震惊不已,怎么也不愿相信自己的孩子一出生就遭此劫难,便将怀疑的矛头指向兴宁市某医院,认为是医院滥用药物和违规用氧的不当医疗行为造成的伤害。,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4万元。

  多重鉴定,难消家长心中疑虑

,认为自己已尽救治义务且不存在过错,为何要负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明明父母为了明确此案是否为医疗事故,委托广东省医学会鉴定。广东省医学会作出广东医鉴【2006】17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是患儿的身体损害是由于早产儿多器官发育不健全包括视网膜发育不成熟所致,与医方治疗无关。此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因为患婴明明是早产儿(胎龄评估28周)、极低体重(1.45公斤),且有吸入性肺炎、新生儿黄疸等多种疾病,医方采用的诊疗技术及药物治疗符合《广东省常见病基本诊疗规范》,并履行了氧疗、告知病重、要求转上级医院诊疗等义务。

  尽管如此,明明父母仍不相信医院毫无责任,坚持认为其子双目失明、四肢瘫痪是由于医院滥用药物,违规用氧所致。为进一步弄清真相,。2007年10月12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中****鉴中心【20071785】临鉴字第34488号《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结论意见为:1.本例新生儿早产(体重极低)、视网膜先天不成熟是造成早产儿视网膜病(ROP)、脑瘫的内在根本原因。2.长时间高浓度氧吸入只能是ROP发生的外在因素之一(此外本例还存在促进ROP发生的多种并发症),而本例因提供的材料无供氧浓度的监测及记录,故不能确切评价用氧是否是外在因素之一。

  法官终审,医院并无医疗过失

:根据广东医鉴【2007】170号医疗事故鉴定书证实此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兴宁市某医院对原告疾病的医疗行为并无不当,没有证据证实医院对明明的医疗服务行为中存在与明明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过失,医院不应该负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为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明明索赔104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律视点:呼唤和谐的医患关系

  明明的父母劳民伤财,却未获得想要的结果,得到想要的赔偿。反观今日社会,医患关系紧张,一些患者及家属动辄发生过激行为或滥用诉权把医院推向被告席,不得不引发社会的反思。

  医学是一个充满未知数的高风险行业。尽管人类在医学上取得了巨大进步,但由于人体的极端复杂性,仍有一大批疾病尚未被攻克。即便对于很多常见病,在治疗中也可能因个体差异而发生意外。和谐社会需要和谐医患关系。医疗纠纷虽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不能对医方的要求过于苛刻,和谐的医患关系才能构建起来。遗憾的是,很多患者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对医疗风险却不认知,不能正确对待医学的失败与轻微过失,以为进了医院就是进了“保险箱”,治不好病就是医生的错。这不仅极大地伤害了医生的感情,也挫伤了医生探索未知领域的积极性。为此,一些医生只好采取防卫性措施,该做的手术不做了,该冒的风险不冒了。医患互不信任、互相防范,其代价就是医学进步延缓甚至停滞,患者根本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