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23 17:01:15


  核心内容: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希望下文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小编继续为您搜寻全面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促进和平进步事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红十字事业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

。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范围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街道、。

。。。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红十字事业给予支持和资助,,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红十字事业。提倡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组织其参与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第九条 对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提高救助能力。

,并根据需要规划建立备灾救灾仓库,筹措储备救灾物资。

  第十一条 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志愿工作者对易受损人群和受害者进行救助。

,开展现场救护。

,传播人道主义。

、角膜及其他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工作,。

,进行初级救护培训,开展救助活动。

,征集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募集建设资金。由管理中心为受赠者提供检索、配型、移植联系等服务。

,发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

,协助人民政府处理闽台两地涉台突发事件和海难事件,为两岸同胞提供人道服务。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不动产及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义卖、义诊等活动募集救助资金和物资。

、商场、公园、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救灾物资,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方便并减免相关税费。

,应当用于红十字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需改变救助用途的,必须征得捐赠者同意。

  捐赠者、、资助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者、资助者的查询,。

、不动产用于兴办符合红十字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财产以及捐赠款物的管理、审查、监督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的捐赠款物及其使用情况;,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对人道主义救助的公益广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无偿播放或者登载。

,有关部门应当对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给予优先通行,并免征车辆路桥通行费。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以红十字命名、冠名的,,。

  以红十字命名、冠名的单位,应当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承担红十字相关义务。

、冠名的单位进行监督。对不履行红十字相关义务的,由批准命名、、冠名。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

,玩忽职守、、、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