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传染病防治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31 03:34:15


  传染病是可以在人与人之间相关传染的,危害性比较大,因此我国才会加大力度来防止传染病,还指定了相关的传染病防治法,那最新传染病防治法解读有什么内容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传染病防治法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最新传染病防治法解读

  区别对待 分类管理

  ———非典、禽流感列入乙类按甲类传染病对待,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使列入法律的法定传染病达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而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将35种传染病列为法定传染病。

,可以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虽然只被纳入乙类,但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如果先要报批、公布才能实施,难免贻误时机,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法律特别授权,这三种乙类传染病可以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尊重知情权 增强透明度

  ———建立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隐瞒、谎报、缓报者将受惩处

  修订后的法律对现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并新设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

  传染病疫情报告遵循属地原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容、程序和方式报告;增加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规范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或者各地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消除歧视 尊重隐私

  ———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等传染病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乙肝病人就业受到不公正待遇,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原传染病防治法没有保护传染病人个人隐私的规定。修订后的法律规定,,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严格医院救治义务

  ———防止医院成为传染源;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等。

  新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规范实验室管理

  ———加强实验室的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鉴于今年非典疫情的发生与实验室感染有密切关系,修订后的法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违反上述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传染病是由病原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引起的,能在人间、动物间或者人与动物间相互传播的一种疾病,是一种流行性危害比较严重的疾病,其种类繁多,《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有甲、乙、丙三类。各类传染病不同程度地侵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影响传染病流行地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将传染病防治管理法律化。、,并于1956年和1957年先后加以补充。1989年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后于2004年予以重新发布[1]。总结了多年来传染病防治的经验,标志着我国关于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已纳人法律轨道。它对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都有重要意义。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同时也可引起各类传染病的传播,造成传染病流行的严重危险。因此,依法打击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行为很有必要。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下述四种情形: 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的卫生标准的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饮用水是人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资料之一。饮用水水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饮用水一旦受到致病性微生物的污染,就可能引起范围不同的传染病暴发、流行。因此,供水单位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消毒、清洗、排污和检修等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饮用水的质量,提高饮用水的卫生指标,对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将至关重要。供水单位,主要是指城乡自来水厂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厂(场)矿、企业、学校、部队等自备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单位。非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如村民自掘自用的水井中供应的饮用水或者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蓄集的未经消毒处理而直接引取饮用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不属本项规定之情形。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具体包括下列两种情形:其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其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相连结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9条第2款对单位自备水源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的连结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般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结。因此,凡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相连结的,亦应视为本项规定的情形。 拒绝按照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为预防和控制甲类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切断其传播途径,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和粪便进行消毒处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3条的有关规定,卫生防疫机构是指卫生防疫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以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卫生防疫机构依法享有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权能,任何单位和人员都必须无条件地按照其所提出的卫生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达到无害化。消毒的对象包括一切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如被鼠疫病原体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物品以及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啮齿类动物的皮毛等;被霍乱病原体污染的饮用水、污物、食物、粪便、物品等。本项所称之“拒绝”应从广义理解,即不仅包括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未进行任何消毒处理的情形,也包括形式上虽进行“消毒”处理,但敷衍了事、不负责任,未达到卫生防疫机构所提出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消毒标准的情形。 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是传染病的重要传染源,他们随时随地都能通过各种途径向外界环境排出和扩散传染病的致病性微生物,造成该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因此,《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8条明文规定,对患有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的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应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到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此外,疑似鼠疫、霍乱的病人,在排除鼠疫、霍乱嫌疑前,亦不得从事某些易使核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有关单位或个人若违反上述规定,即属本项规定之情形。

  所谓准许,是指明知是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而雇用、聘用、,或者未对其采取调离工作等措施,。对于不知道该人为患病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不能视为“准许”。所谓纵容,是指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所在单位或者雇用人,明知前者违反规定从事易使读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不仅不采取措施,而且为其提供方便条件,或听之任之放纵其继续从事这一工作。准许或者纵容属本项规定选择性的行为方式,二者属其一,即属本项规定之情形,可构成本罪;二者同时具备,仍以一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拒绝执行预防 控制措施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此项规定是为了弥补前三项具体规定之不足而作出的概括性规定,其外延较广,包括上述三项未涉及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一切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一情形具体表现有以下诸种:

  (1)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体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2)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

  (3)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4)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的;

  (5)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的;

  (6)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

  (7)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

  (8)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即上岗就业的;

  (9)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未按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10)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的美容、整容的单位或个人,;

;

  (12)未经牧畜医部门检疫,擅自将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禽家畜外运的;

  (13)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

  (14)未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方式对因患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死亡的病人尸体进行处理的。 危害结果

  本罪属危险犯,必须以发生法定的危害危险,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为必备构成要件。甲类传染病,就目前而言,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和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是本罪危害结果的选择性构成要件。其中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属刑法理论中的实害结果,其对应的犯罪形态是实害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属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结果(具体危险结果),其对应的犯罪形态是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上述二种危害结果之一种,并同时符合本罪的其他构成特征,即可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是指供水单位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他们才能直接涉及到供水、对病原体污染物的消毒处理等各项极易使传染病传播的具体工作。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以上就是最新传染病防治法解读的内容。在有传染病后,要是不加强对传染病的防治,由其发展的话,对于全世界的人民来说是一种不可磨灭的灾难。对此,不同国家其实都是对传染病的防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且也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防治传染病的扩散。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秋小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