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03 13: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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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9-27

执行日期:2000-9-27

  为规范执行工作中的委托评估、拍卖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公正,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拍卖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总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不准买受拍卖物。

、拍卖机构,实行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评估、拍卖机构且不违法的,,不再另行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拍卖工作由执行庭统一管理。不准个人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不准个人擅自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

  第四条 评估、,依法独立进行评估和拍卖。、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拍卖工作。、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也可以直接依法予以纠正。、拍卖工作的情况。对影响大、重大复杂的评估、拍卖活动,。

  第六条 委托评估和拍卖,应提高效率,确保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的执行费用。

  二、评估

,,。法律、法规允许评估机构跨区域进行评估的,。申请登记时应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1)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

  (2)经年检合格的本机构资质证书和评估人员资质证书副本;

  (3)评估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按下列条件进行审查和选择:

  (1)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评估标的要求;

  (2)评估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3)有委托评估标的要求的专业评估资格和专业评估人员的;

  (4)同行业信誉和资格较高的;

  (6)有良好业绩的。

  第九条 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评估机构,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定后的评估机构名单应予公布。。具体案件的评估,在审定的评估机构中抽签决定。

  对不同的评估标的,。有多家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对评估标的有多项评估内容的,可按不同专业要求选择多家评估机构分别进行评估。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

  (1)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债务,需要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拍卖的;

  (2)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对抵债物的价格无法协商一致的;

  (3)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对以物抵债的价格已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不作评估。

  对申请人已设定抵押价值的抵押物,应直接以物抵债,不再进行评估。如抵押物抵押价值大于债务的,可重新评估处理。

  第十一条 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的,由执行人员写出申请委托报告交执行庭庭长批准后,交执行庭统一对外办理。申请报告应说明评估的理由、评估物的状况、评估的要求等。

  第十二条 执行庭对外办理委托评估,应出具委托书,并附标的物资料。委托书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物的名称、地点等现状情况;

  (2)评估的目的、基准日和完成期限等要求;

  (3)评估费用的支付。

  委托书应附评估标的权属资料、法律文书以及评估所需要的其他资料。,也可要求同时提供市场价以外的其它价格。

  第十三条 委托评估的标的价值应与执行标的额基本相一致。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达到执行标的额的,只对部分财产进行评估。整体财产中部分财产可满足执行标的又可单独处理的,只评估该部分财产。

。评估报告应附有评估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形物的照片。对于不动产,评估机构应进行现场勘查。,。确因情况复杂无法在一个月内完成评估的,。

,应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在7日内提交评估意见和有关资料。,应及时转交给评估机构。

,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应包含下列内容:

  (1)评估报告是否按国家规定的专业规范和委托要求作出;

  (2)评估报告对评估物的描述是否准确真实;

  (3)评估报告所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质证书是否与登记相符;

  (4)评估结果是否与市场相同或相类似资产的价格明显不相符;

  (5)评估是否存在遗漏或重复;

  (6)其他应依法审查的情形。,应要求评估机构作出修正。评估机构拒绝作出修正的,,另行委托评估机构。

,应将评估报告副本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在十日内进行复核和解释。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作出修正的,,可以不征求意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公告可限定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时间。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评估期间,评估人员不得与本案双方当事人直接接触,需要当事人提交有关评估资料的,。

。对明显抬高评估价格以收取较高评估费用的,。

  第二十条 评估费用由被执行人支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暂无支付能力的,由申请人先行支付,最后在执行款额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论争议较大,且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评估价格与市场价相差较大而请求重新评估的,。,。,应在半个月内作出是否重新评估的决定。重新评估的费用,由申请重新评估的当事人承担。

  三、拍卖

、地点。,。法律、法规允许拍卖机构跨区域进行拍卖的,。申请登记时应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1)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依法领取的特种经营许可证;

  (3)经年检合格的本机构拍卖师资质证书;

  (4)拍卖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按下列条件审查和选择:

  (1)拍卖机构和拍卖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拍卖标的要求的;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拍卖场地的;

  (3)同行业资信和信誉较高的;

  (5)有良好业绩的。

  对文物、文化艺术品等国家规定专营的物品进行拍卖的,拍卖机构还应有国家专项管理部门核发的专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拍卖机构,,审定后的拍卖机构名单应予公布。。具体案件标的物的拍卖在审定的拍卖机构中抽签决定。、。

  第二十六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在对财产进行评估后写出拍卖报告,由合议庭讨论决定是否拍卖,以何种方式拍卖,以及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合议庭决定拍卖后作出拍卖裁定,经主管院长审批,由执行庭统一对外办理。

,应向拍卖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包括下列内容:

  (1)拍卖的标的及有关情况;

  (2)拍卖方式和保留价,并要求对保留价保密;

  (3)拍卖价款的收取方式和指定的帐户;

  (4)拍卖的其他要求。出具委托书时还应同时附上拍卖标的评估书、拍卖标的权属文件、拍卖裁定以及拍卖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履行下列义务:

  (1)在拍卖日七日前,按拍卖法第46条要求,在当地有足够影响的报纸刊登拍卖公告。公告应当登载在报纸的显明位置。。;

  (2)向竞买人如实展示拍卖标的物及其有关资料;

  (3)按委托要求进行拍卖;

  (4)在接受委托后三个月内完成拍卖;

。拍卖机构不得与竞买人恶意串通,降低拍卖应价。

,并告知拍卖时间和地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三十条 拍卖机构在委托要求期限内不能完成拍卖,。是否继续委托拍卖,。

  第三十一条 拍卖后无论是否拍卖成交,。拍卖报告内容应包括:(1)公告情况;(2)竞买情况;(3)拍卖结果;并附拍卖笔录。拍卖成交的,还应附拍卖价款收取情况和成交确认书副本。

,审查内容包括拍卖是否依法进行。审查无误的,作出裁定确认拍卖效力。发现拍卖违法的,裁定拍卖无效。

  第三十三条 拍卖成交所得价款当场收取的,。未当场收取的,。指定帐户可由拍卖机构设立,。。。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或中止拍卖:

  (1)财产权属不清或共有人份额不清的;

  (2)依法不能流通的财产;

  (4)财产的权属正在诉讼或仲裁,其结果可能影响财产权属的确定的;

  (5)申请人同意暂不拍卖的;

  (6)拍卖标的有合法抵押权,拍卖后不能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

  (7)执行案件被依法暂缓或中止执行的;

  (8)拍卖机构的拍卖活动违法的。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中止拍卖程序的,。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拍卖。

  第三十五条 对拍卖标的较大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三十六条 拍卖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对拍卖费用的支付,:

  (1)拍卖成交的,从拍卖价款中支付,佣金比例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对拍卖标的数额较大,应按累进递减的方法本着降低执行成本的原则降低佣金比例,;

  (2)拍卖未成交的,。申请人同意的,可由申请人支付拍卖机构已支出的成本费用;

  (3)对经两次拍卖仍未成交的财产,当事人仍请求拍卖的,由申请人支付费用;

  (4)因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发生中止拍卖程序的,如不再委托拍卖,;

,不支付费用。

  拍卖费用在拍卖成交收取拍卖价款后支付,拍卖机构不得预收拍卖费用。

  第三十七条 海事案件的评估、拍卖,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按本规定进行。被执行的财产是船舶需要拍卖的,。

  四、附则

、拍卖工作一律执行本规定。

  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时需要对财产进行评估的,参照本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