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7 05:44:15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号:国经贸投资[2000]647号

发布日期:2000-11-23

执行日期:2000-1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各委管国家局,,,各招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确保技术改造项目特别是国债项目的顺利实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4月1日起,凡未取得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业务。已获资格的各招标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招标业务。

  二、国债技术改造项目承担企业依照《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经贸投资〔1999〕1198号)规定,按项目限额向技术改造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自行组织招标。企业自行招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技术改造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债技改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改项目要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标讯必须在《中国招标》和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互联网络上发布。对于少数确实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经相应的技改项目主管机关批准后进行邀请招标;进行国际招标的,。

  四、编制技改项目的招标文件,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技术改造管理的有关政策。

  五、国债技改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改项目招标时,各招标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的招标须知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报送投标文件时,同时附报一份计算机软盘,交由公证人员封存。招标结束后,招标机构须将评标结论和经公证人员封存的软盘送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备案,以便督查。

  六、确定国债技改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改项目评标委员会构成时,要事先征求相应技改项目管理机关的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外聘专家(指与招标人没有隶属关系、不在同一个企业的专家)必须达到50%以上。

  七、国债技改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改项目发标前,应将招标文件、评标原则报相应的技术改造主管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开标评标。技术改造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即视为同意。

  八、国债技改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改项目开标时必须请公证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派人进行公证和监督。

  九、国债技改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改项目招标结束后,各招标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开标记录及评标报告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应技术改造主管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技术改造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不答复的,即视为同意。对未中标者及未中标理由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明确的文字说明,报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备案。

  十、国债技改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改项目招标,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将根据情况指定招标监督员进行监督。招标监督员不作为评委,但参加开标和评标等主要招标过程。招标监督员在招标结束后3日内,独立向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提交监督报告。

  十一、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将不定期对各招标机构代理的限额以下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抽查。各招标机构要根据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项目材料封存后送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

  十二、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对各招标机构进行数据统计和有关资料的汇总工作。各招标机构须与招标中心进行联网,及时发送有关数据。在联网未完成以前,通过电子信箱将有关数据发送给招标中心(E-mail地址:cntcelc@cntc.com.cn)。从2000年4月1日起,凡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项目,要按季发送刊登标讯、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统计资料。2000年第一、二季度已完成的招标项目,应于8月1日前将刊登标讯、中标通知书发送招标中心备案。备案情况和统计数据,汇总后报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作为今后评定招标资格的基本依据。

  十三、实行招标机构资格年审制。从2001年起,每年3月份进行一次年审。甲级招标机构1年招标中标额达不到贰亿元、2年达不到伍亿元、3年达不到捌亿元;乙级招标机构1年招标额达不到壹亿元、2年达不到贰亿元、3年达不到叁亿元;或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严重违反招标工作管理有关规定的,将降级处理。

  十四、各招标机构要加强招标项目的档案管理,凡国债技改项目均要建立《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工作台帐》,并从项目前期认真填写,招标结束后复印一份送招标中心备案,由招标中心统一报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备查。

  十五、各招标机构须于每年1月25日前,向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报送上年度招标工作总结,汇报上年度的业绩及重大事项,同时附报所有《中标通知书》。

  十六、各招标机构要主动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并向委托方提供意见反馈表。该表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委托方填写后报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