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3 08:22:15


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常政发[2001]7号

发布日期:2001-1-3

执行日期:2001-1-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常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的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投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审定和监督;土地招标、拍卖方案的审定(包括出让底价确定);土地招标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决策。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活动。

  第四条 凡市区范围内的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房开发(包括企业“退二进三”)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的,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第五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制订,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招标、拍卖出让的每幅地块位置、用途、年限、建设指标和其它条件应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内容包括:做好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勘测、定界、规划选址与设计,明确地块开发建设指标,编制地块图、招标或拍卖须知、标书及其它文件等。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10日发布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投(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度、土地使用年限、规划设计要求等有关资料,参与人具备的条件和竞投(买)规则,接受咨询等。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活动应依法进行公证。

  第十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底价的评估,应当以市物价会同土地行政管理等部门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竞投(买)人应了解招标、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不得弄虚作假、相互串通、竞相压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竞投(买)人的竞标(买)资格。

  (一)有拖欠土地出让金现象的;

  (二)有取得土地使用权二年以上未开发建设的;

  (三)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不具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的;

  (四)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象,且尚在处理之中的。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招标,依据竞投出价、支付土地出让金期限、银行资信、企业开发业绩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报名。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邀请各投标单位和公证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验标并宣布标底。

  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六)按公告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采用本规定第十三条为中标条件的,应由评标小组在开标后5日内对投标书进行评标、定标。

  (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和不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未中标的,定标后7日内退还保证金。

  (八)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不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的定金

  (九)中标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

  (三) 卖人按照拍卖文件资料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登记,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领取拍卖文件资料;

  (四)在规定的地点、时间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土地拍卖师主持人简介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叫价;

  3、竟买者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其最后应以出最高价者即为竞得人;

  4、签订树 卖成交确认书入

  (五)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六)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六条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方案达不到中标条件的或所有竞买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出让底价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七条 中标人或免得人交纳的投标(或竞买)保证金可抵土地出让金,未中标人或未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 按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凭《中标通知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申办基建立项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出让。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土地出让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可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双倍返回定金,同时中标人或竞得人可请求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10%的违约赔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土地招标、拍卖结果应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对不符合规范的土地招标计 卖活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宣布其结果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土地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竞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没收已交付的定金,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所辖市可根据各市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1月3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