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案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14 23:36:15


  核心内容:李某误将其三万元现金存到吴某的账户中,李某向吴某要求归还时,吴某拒不归还,由此引发不当得利之诉。能过此案例,小编将为你解读认识不当得利的构成和返还。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在一家银行办理汇款业务时,因疏忽将3万元现金误存到被告吴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帐户上。当日原告李某即与被告吴某联系,要求其退还误存的现金3万元,遭被告拒绝,遂引起诉讼。

  二、审判结果

,被告吴某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银行卡内多出3万元存款,直接造成原告损失,此款应属不当得利,被告应当将3万元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不当得利3万元返还给原告李某。

  三、不当得利分析解读

  (一)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依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后因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该财产则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家池塘的鱼因好动跳进己家的池塘或者邻居的宠物狗因迷路跑进己家,则该鱼和狗也成为不当得利。因此,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受益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

  一般情况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不当得利才能成立:

  第一,必须是一方受益。所谓一方受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了一定的财产利益。受有财产利益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即积极受有利益,是指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消灭。这既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的取得,也包括占有的取得,还包括财产权利的扩张及其效力的增强、财产权利限制的消除等。财产的消极增加即消极地受有利益,是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其既包括了本应指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也包括本应承担的债务而未承担以及所有权上应设定负担而未设定等;

  第二,必须是他方受损。这里所谓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积极损失,又称为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消极损失,又称间接损失,是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亦即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这里应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指必然得到的利益;

  第三,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第四,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这是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如果一方受益,他方受损有着合法的原因,那么这种“损”“益”结果,理应受法律保护,不存在不当得利问题。

  在本案中,被告吴某获得3万元利益与原告李某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被告吴某获得该利益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据此,可以认为被告获得的利益是一种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