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的竞合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18 19:03:15


  关键词: 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系统

  内容提要: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一项债权请求权与民法上的其它请求权共同构筑起民法的请求权系统,各项请求权要素按一定结构,在互动协调中实现民法的整体规范功能。囿于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实质上和形式上以及与其它请求权关系的不当定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价值未能得以充分展示,从而严重影响了民法整体功能的实现。本文在民法请求权系统的构架中探讨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合同上的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的互动协调关系,力求建构起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的竞合结构。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关系的立法、学说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体系实际上就是一个权利系统,为实现权利,或为维护权利之圆满状态,“权利均具有或可发生一定的请求权”,是故,“请求权可谓是权利作用的枢纽”。〔1〕可以说,民法体系也就是由一系列请求权所组成的一个请求权系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则是民法请求权系统中债权请求权这一子系统中的要素之一,与债权请求权中的其它请求权以及债权请求权以外的其它请求权按一定的结构互动协调,实现着民法的整体规范功能。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民法上请求权的结构关系,主要有两种学说,即辅助说和竞合说。这些学说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民法上请求权的关系所抱持的不同立场,实际上是对组成民法这一系统的各请求权要素在结构上的不同安排,而此种不同的结构安排直接影响着民法的整体规范功能。

  (一) 辅助说

  辅助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辅助性的权利,没有独立的地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民法上其它的请求权不发生竞合问题,唯有其它请求权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得到满足时,才能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辅助说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看,有绝对辅助说和相对辅助说,绝对辅助说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其它一切请求权均只具有辅助性。相对辅助说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对特定请求权才具有辅助性。具体而言,在有基于契约上的请求权或有基于所有权之请求权时,均不承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存在,而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基于侵权行为或无因管理之请求权,或基于其它具体规定之请求权竞合时,则请求权人得选择行使。特别是在其它请求权因时效等原因而消灭时,当事人得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辅助说为法国、前苏联的实务及学说所支持,立法中明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辅助性的有《澳门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见《澳门民法典》第468 条;《意大利民法典》第2042 条。)

  (二) 竞合说

  该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原则上可与其它请求权并存,可由当事人选择行使。该说为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主导性学说。德国判例从保护受害人考虑,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以与其它请求权并存并同时行使。日本、瑞士民法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并存,当事人可任意择一行使。立法中明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竞合的有《德国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见《德国民法典》第852 条第3 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03 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7 条。) 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相比究竟为辅助性存在抑或竞合性存在,笔者认为应为竞合性存在,认为在未来民法典制定时应肯定其竞合,方式可以是积极肯定,也可以是消极肯定,为了增强人们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功能认识,最好是采积极肯定模式。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一)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对立

  在传统认识中,大陆法系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能两立的观点。〔2〕前苏联民法学界也有“在能够提出返还财产的情况下,就没有理由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理论。〔3〕依传统观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能竞合存在。同为大陆法系国家,因具体制度的差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制度功能和适用范围差异很大。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因坚持物权行为无因性,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较广,其制度功能实现的较为充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则因之受限。而在其他如法国、日本等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国家,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较广,其制度功能实现的较为充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则因之受限。在传统观点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两者是此消彼涨的关系。在物权行为无因性模式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相对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言具有较突出的主动性。而在非物权行为无因性模式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相对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言具有较突出的受动性和补充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 条关于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将返还财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但返还财产究竟是指返还不当得利还是基于所有权而要求返还原物,在理论上不无疑问。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法律上都可以称为返还财产,但两种请求权的性质、返还财产的范围、是否考虑过错、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别。

  (二)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占有不当得利的创立

  传统见解认为,不当得利是其它请求权不存在时的最后救济手段,就规范性质而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仅具有补充性,如果其它请求权存在,即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适用的余地。此一观点于债权性请求权,虽援用请求权竞合理论得以缓和(例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无因管理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并存) ,但与物权性请求权竞合时,则主张物权性请求权优先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适用。具体言,关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德国、奥地利、希腊等通说采竞合说,在瑞士,有认为权利人得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占有返还请求权时,即无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余地。〔4〕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肯定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与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得独立并存,发生竞合。

  笔者认为,我国立法首先应肯定占有不当得利,进而肯定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与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其一,占有的取得,标志着占有人取得了具有财产利益的法律地位,于此场合,即使受害人对占有物拥有所有权,占有人对占有利益也可以构成不当得利。其二,民法为私法,奉行私法自治,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受害人愿意放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应予允许,基于此,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双方当事人互负返还义务,但又都希望仅仅是差额的返还的情况下,最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5〕其三,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观点,在得利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只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则善意占有人(即得利人) 可以取得由占有物所生之孳息,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54 条、第958 条。)但是在得利人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则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此时该孳息现实尚存在者,应当返还,即使已被消费或变为其他利益的情形下,善意受领人原则上亦应返还之。(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1 条、第182 条。)因而发生了得利人取得所有权时之返还义务,反而较未取得所有权时为广之不合理现象。且不当得利之善意受领人不知无法律上原因,自信已取得物之所有权,立于占有自己之所有物的地位,当然较诸无占有他人所有物权利的占有人的地位,应得较多的保护,依不得竞合说,则不当得利善意受领人在关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方面,其地位反而较为低劣,显然失诸均衡。〔6〕其四,占有返还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一般自对占有的侵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参见《德国民法典》第864 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63 条、梁慧星主持《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431 条。)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则较长。其五,占有是一种事实,对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论是合法占有人还是非法占有人均可主张。但也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人本身无权占有某物,自然不能向他人主张因占有该物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反言之,实际占有该物的人虽然其占有非法,但其占有并未侵害应归属于非法占有人的权益,故对非法占有人不成立不当得利。〔7〕关于占有各国民法都在物权编中设有专章规定,并设具有物上请求权性质的占有回复请求权。而物权编关于占有人的返还义务的规定,是将不当得利人负返还原物时的返还义务的内容予以具体化,其内容实质上,不外就占有人与本权人间的特殊不当得利关系予以规范而已,因此,关于占有不当得利的返还,应优先适用物权编的规定而排除不当得利的一般规定。〔8〕